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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未按時完工 業者要賠
2015-01-13
聯合晚報 記者曾宛琳/台北報導
行政院消保會審議通過營建署研擬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契約書範本,未來若業者拖延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完成期限,可罰業者遲延違約金。
2012到2014年,消保處接獲逾千件裝修消費糾紛申訴,其中以裝修瑕疵最多,高達391件,工期延宕則有156件、工程保固有126件,其餘分別是契約終止、價款追加等項目。
消保處與營建署公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契約書範本,消保處表示,契約規定業者未依期限完工,消費者可終止契約,裝修費提供保固擔保,業者如拖延施工進度,可按日罰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舉例,蔡小姐找業者裝修新買的中古屋,約定工程總價50萬元,施工期限4月1日至5月30日,但業者拖延至6月9日才完工。
依範本規範,業者未依契約所訂期限完成規畫設計或工程施工時,應按日課罰契約總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因業者遲延完工天數為十天,業者應給付蔡小姐5000元的違約金。
消保處表示,完工驗收後如發現有瑕疵,消費者可要求修繕,業者應負責修繕。業者如未完成修繕,消費者可委託第三人修繕,費用由尚未撥付的款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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