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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未保存登記建物可否拍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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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7 00:40: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未保存登記建物可否拍賣?

老王向林先生借款五百萬元週轉,並以其名下之土地為林先生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抵押權設定後,老王因為經商失敗,回鄉度過晚年,因為沒有遮風避雨之地方,老王便在該筆土地上搭蓋一棟二層樓之房屋,林先生如今要拍賣老王的土地時,對於該房屋應如何處理?

解析

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

辦理強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二條點第三小點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或或於原建築物再行擴建或增建者,除應認為係抵押物之從物,或因添附而成為抵押物之一部者外,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就原設定抵押權部分及其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分別估定價格,並核定其拍賣最低價額後一併拍賣之。但抵押權人就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無優先受償之權。」

本件中:
1.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後,債務人如果在該不動產上營造建築物時,為了增加經濟價值及提高土地之效用,執行法院必須依據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二點第三小點,將該未保存登記建物一併與土地估價拍賣。
2.拍賣此種未保存登記建物,執行法院會先發函給地政機關先測量該未保存登記建物之面積,地政機關測量完畢之後,便會給該未保存登記建物一個建號,鑑價機關便會將土地及未保存登記建物一併鑑價,法院必須在拍賣條件上註明該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3.法院將兩者一併拍賣後,製作分配表時,林先生僅能對於土地之部分主張優先受償權,對於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僅能居於普通債權人之地位,與其他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該部分之價款。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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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7 11:51:00 |只看該作者
非常感謝版主的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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