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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媽妳去死」 逆子判還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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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4 07:38: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媽妳去死」 逆子判還屋

喪偶朱婦前年將五金行交給次子經營,並將該屋部分產權贈與次子。但她日前提告撤銷贈與,指次子常罵她三字經、拿椅子丟她,年初更揮舞大鐮刀嗆:「媽妳去死好了!」趕她離家。長子出庭提出弟辱母的錄音,並說弟弟當天有揮舞鐮刀,弟辯稱「媽妳去死」是口頭禪。法官昨判弟敗訴、撤銷贈與。

法律評析
法官基於次子言語確已構成公然侮辱、恐嚇,且錄音內容顯示,當時次子能跟長子對答,顯非酒醉無意識,辱母言語更難稱為口頭禪,加上朱婦當時回說:「我房子不要給你了,我要討回來。」「燒酒吃一吃就回來亂我,沒吃也亂,沒喝酒也亂!」等等,可見當時次子罵的是母親,否則她何必如此氣憤,地院昨判朱婦勝訴,有權撤銷贈與。

近年屢發生父母分產給子女後,子女忤逆的情形。建議父母可依下面方法防患未然:

☆ 預立遺囑分配遺產
☆ 將財產信託銀行代為管理
☆ 可以附加負擔條款方式將財產贈與子女,預防類似狀況

第一種最能「養老防兒」,父母既保有財產,又握有隨時修改遺囑的主動權。第二種方式要考量支付信託費用給銀行的問題,第三種最麻煩,一旦子女違反負擔條款,還是得打官司撤銷。預立遺囑較能保障晚年生活,不怕子女拿到財產後就作怪,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後若遭不孝對待,且符合《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的撤銷贈與事由,包括子女故意侵害父母且已構成刑責,例如恐嚇、侮辱等,或不扶養父母,父母就可訴請法院撤銷贈與,要求返還贈與物。撤銷權的時效是從知道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會消滅;又如果子女對父母有侵害或不扶養的行為,但父母卻表示原諒,於此情況,撤銷權亦會消滅。

此外,父母撤銷贈與後若遭子女粗暴對待,可向法院聲請核發家暴保護令,禁止子女騷擾侵害,或要求子女遠離父母住處一定距離。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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