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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妻簡訊洩外遇 夫獲判賠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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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9 10:31: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妻簡訊洩外遇 夫獲判賠償

2015-04-29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40多歲胡姓女子愛上年輕、碩壯的張姓工人,丈夫抓姦在床,但未採到精液獲不起訴。不過兩人的「脫產、離婚」簡訊內容,卻透露親密關係,且證明張男知道胡女已婚,法官依侵害配偶權判決兩人要賠償丈夫10萬元。

胡女2年前在網路上認識小她5、6歲的張男,兩人火熱交往,胡女以要照顧孩子及經營早餐店,壓力大為由,在外租屋;丈夫意外從妻子發出的簡訊懷疑婚外情,2013年10月間凌晨尾隨妻子到張男的租屋處,報警抓姦。

當時進入屋內時,張男赤裸,胡女緊裹棉被,但胡女內褲掉在地上;張男辯稱沒發生性行為,胡女說因為沒穿內衣,才以棉被包住身體,也否認發生性關係。胡女丈夫控告兩人妨害家庭,卻因採不到精液,檢方不起訴處分。

丈夫不甘心,認為兩人侵害他的配偶權,訴請賠償150萬元;他並提出簡訊為證,內容有「我明天要去辦脫產,然後律師說辦完後,再作舉證說他沒養家,就可以離婚了……」、「沒有忘記和你的約定去花蓮,我會用自由之身,證明給你看……」。

一審法官認為張男脫光光欲與衣衫不整的人妻發生性行為,且簡訊內容顯示張男知道胡女已婚,認為兩人行為已侵害丈夫的配偶權,應賠償精神損失,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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