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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豪宅標準下修 賣屋稅負加重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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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9 22:05: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報稅月來臨,去年賣屋民眾看過來。安永會計師楊建華提醒,去年出售房屋所賺取的價差,今年報稅時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財政部認定的豪宅標準,今年也下修了,加上實價登錄上路後,政府愈來愈能掌握房屋交易成本,會從嚴查證報稅資料,民眾最好誠實申報,以免被補稅帶罰。

財政部指出,出售房產賺取的財產交易所得,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共有三種計算方法:一、以實際售價與購屋成本及相關費用,核實認列所得;二、無法取得購屋成本證明者,以財政部核定的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三、依照財政部定義的豪宅標準來課稅。

依據財政部最新公布的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將豪宅認定標準下修為台北市7千萬元、新北市6千萬元、其他地區4千萬元以上,意謂被納入豪宅標準的房屋將因此增加,稅負也將加重。

楊建華提醒,只要符合豪宅標準的出售房產,今年報稅時,就無法以偏低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售屋所得。由於目前房屋評定現值比實際售價低很多,不少民眾為了少繳稅,在有買、賣價成本證明的情況下,仍採取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計算稅額,將不被允許。

楊建華說,自從實價登錄上路後,政府愈來愈能掌握房屋的交易成本,甚至會比售屋者更清楚,出售房產究竟是賺了多少錢,在社會要求租稅公平的呼聲下,國稅局對於每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將從嚴查證,也將財產交易所得列入查核項目之一,建議民眾最好誠實為上,才能永保稅稅平安。

舉例來說,若出售台北市售價1億元的豪宅,若納稅人提不出售屋成本,國稅局將按房地比例(一般是房3地7),認列房屋收入為3千萬元,再依房屋收入15%,即450萬元作為出售房屋的所得額,再併計個人其他所得項目,按5%至45%稅率繳交綜所稅。

財政部每年公告的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是指有賣房地產卻拿不出成本證明,須採用財政部訂定的售屋所得標準,是依據房屋評定現值的百分率估算,屬於推計所得課稅。近年來房價持續高漲,財部已逐年往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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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4 18:05:1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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