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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犯罪後要懺悔做補贖是合情合理的
誤解者認為天主教徒犯罪後便要懺悔做補贖,就不是因信成義,是靠善行得救;並聲稱補贖是包括拜苦路、唸玫瑰經、朝拜聖體,唸天主經、聖母經等,又說天主教徒之所以得赦罪,不單因主耶穌所受的苦難功勞,竟也因聖母和諸聖人聖女多餘的功勞,才可免除教友為已赦免的罪所應受的暫罰,即所應做的補贖。
有關天主教是否相信因信成義,信主後成義的恩寵是否會失去等問題,將會在「因信成/稱義」一項中交代,在此不贅,本文將集中討論告解(主要是補贖)。
天主教相信:人信主受洗前,所犯的罪皆在聖洗中赦去(即成義/稱義);人信主後,也會犯罪跌倒,信主後所犯的罪(指大罪,若犯小罪自行懺悔便成)則在告解聖事中寬赦。
人信主後,若犯了罪,認罪懺悔是十分應該的事,難道我們(包括誤解者在內)可以持著「信了主」或口裡嚷著「我已因信成/稱義了」,就不用為信主後所做的錯事壞事而認錯?(聽說有些福音堂主日崇拜一開始就會先行懺悔哩!)抑或我們信主後就永遠不會犯罪跌倒呢?若是如此,這跟現實,及那寫給已信了主的人的若/約一1:8相符嗎?
天主教基於對聖經的瞭解及初期教會的傳統,認為(犯大罪後)懺悔時需辦告解。在這聖事中,告罪者向天主認罪,也向教會認罪(因為教會是一個團體,信徒犯罪也令肢體蒙羞受害),與主修和,也與教會修和。實在,他的懺悔對世界也有益處,因為他不再以其罪過絆倒別人,相反卻以遵行主道的善行來生活,使社會更有基督的愛(參《懺悔聖事禮典》導言1973,按1983年法典修正,第5條)。
告解聖事中有「告明」的行動(即向神父明認罪過),告明之後,神父會叫告罪者「做」一些「東西」,去彌補、賠償、補救因自己的罪過所造成的禍害、混亂,例如:偷了別人東西的,歸還所偷的物件;破壞了人家聲譽的,應(盡力)予以澄清;唸天主經(祈禱)好加強自己與主的關係;做些克己的功夫(如守齋)來操練自己的意志,以便(下次)堅拒誘惑;為你所得罪的人做一些令他開心的事,或幫他一個忙,好重建你們的關係...,這些「東西」我們稱為「補贖」。
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到「補贖」也是治療告罪者的良藥,能幫助他改過遷善,而且是個合情合理的做法,正如我們在路上撞倒別人,說聲「對不起」之餘也會扶他起來,並幫他拾回跌在地上的東西!我們信了主的人大概不會、更不應恃著「信了主」而在「撞倒別人」之後,像當作甚麼也沒發生過一般就離去吧!看!稅吏匝凱∕撒該一悔改,「補贖」也就緊隨其後,「匝凱站起來對主說:‘主,你看,我把我財物的一半施捨給窮人;我如果欺騙過誰,我就以四倍賠償。’」(路19:8)
告解中,神父給予補贖之後,告罪者再向主誠心懺悔,然後神父念赦罪經(即為告罪者祈禱)並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赦免告罪者的罪,然後告罪者回(家)去做補贖。神父所念的赦罪經如下:「天上的慈父,因祂聖子的死亡和復活,使世界和祂修好,又恩賜聖神赦免罪過,願祂藉著教會的服務,寬恕你,賜給你平安。現在我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赦免你的罪過。」告罪者答:「亞孟。」(即「啊們」)
誤解者的說法(見上述第1點)實在十分含糊和誤導,他將天主教內許多東西胡亂地並湊在一起,例如:拜苦路和朝拜聖體這些靈修、敬禮,是甚少用作補贖的,本人返回天主教20年,首幾年每週告解,後來(直到現在)一個月至兩個月告解一次,在這麼多的告解中,從未試過以拜苦路和朝拜聖體(指朝拜聖體的敬體,並非在聖體面前祈禱敬拜祂)來作補贖,唸玫瑰經也不常有。而神父的赦罪經已表明是單靠天主(聖三)的救恩,並非靠「聖母和諸聖人聖女多餘的功勞」。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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