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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民法 V.S. 勞基法 繼承順位差很大!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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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2 23:42: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要認真看三遍或十三遍,看到很懂!!
首先由民法的繼承篇來說,民法第1138條如下: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註:這包括外公外婆及養父母之父母)。
而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四款如下: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註:這包括外公外婆及養父母之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好,這個部份看起來很像只有兄弟姊妹跟孫子女的順序是顛倒,其他的好像差不多,但其實有點玄機,您是對於第一順位有點疑問,這個部份就從民法來舉個案例解釋一下。
民法第1138條說明完繼承順位後,又在第1144條說明如下: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這個的法條的意思是什麼呢?
舉個例子吧,擔任業務人員的阿諺有一個美滿的家庭,娶了一個美麗、大方又漂亮的老婆,她也幫阿諺生了兩個白白胖胖的兒子。然後家裡也有一個可愛的老爸及老媽,以及高齡八十的爺爺及奶奶,另外在南部也有高歲同樣八十的外公及外婆。
而弟弟也擔任某家公司的高階經理人,妹妹嫁人了。但有一天,上帝突然想找人喝咖啡,阿諺在去拜訪客戶的路上,車子一騎就騎到天堂了,留下錯愕的一家人,碰巧阿諺平常很愛存錢跟投資,所以留了一筆錢給家裡,問題來了,這筆錢是誰領,然後怎麼領呢?
一、有配偶及子女:那就是阿諺的財產由他的老婆及兩個兒子平分成三份,若他只有一個兒子,那就老婆跟兒子二人平分,而他可愛的父母、弟妹及爺奶、外公及外婆,因為是第二、三、四順位,所以他們分不到半毛。
二、有配偶無子女:那就是他老婆先拿走阿諺財產的一半,剩下的一半,由阿諺的老爸及老媽平分,也就是他們一人四分之一,弟妹、爺奶(含外公外婆)是第三、四順位所以一毛都沒有。
三、有配偶無子女,也無父母:但若是那時阿諺也沒有老爸老媽的話,就變成他老婆拿走一半,剩下一半由他弟、妹拿走平分;爺奶及外公外婆一毛都沒有。  
四、有配偶無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但若是他也沒有父母、兄弟姊妹的話,那就變成他老婆先拿走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爺爺奶奶及外公外婆平分。
五、只有配偶,無一到四順位:恭喜他老婆了,她一人獨得全部遺產。
六、無配偶:那就是剩下的每個順位的繼承人依順序看誰得到遺產了,只有子女,就是子女均分全部;只有父母,就是父母平分領完全部,以此類推。
好,以上民法的繼承順位解釋完了,有沒有比純粹看法條清楚一點呢?那接下來就說明一下勞基法的繼承人跟民法的差異了。
勞基法的第一順位叫做配偶及子女,而民法是除配偶為當然之繼承人外,第一順位叫做直系血親卑親屬,這個意思什麼呢?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嗎?應該這麼說吧,子女當然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一,那如果有一個情況是,阿諺只有一個兒子叫小諺,而小諺在有一次出國的時機,碰上了九一一,不幸無法回來見江東父老,但小諺留下了一個兒子小小諺在台灣,所以囉,阿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直接成為小小諺,了解意思嗎?
如果阿諺二年後,在上班拜訪客戶時,突然又被上帝找去了,那他的勞基法第一順位,叫配偶及子女,但公司幫他保的團保,受益人寫的是法定繼承人,那會變怎樣呢?
一、阿諺的勞保死亡一次金,會變成阿諺的老婆一個人全領。
二、阿諺的團保壽險(及意外險)給付,會變成阿諺的老婆跟阿諺的孫子小小諺,一人領一半。
這個情況,看起來好像也影響不大,但是如果阿諺並沒有這個孫子呢?那老婆的團保給付就必須依民法給阿諺的父母一半的保險給付,這樣子,家屬取得理賠金後,又會要求雇主再依勞基法死亡補償的標準賠償。
此時的理賠金不能抵充勞基法所定的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也就是該拿的沒拿到全額,不該拿的卻多拿了。更不用說後面的順位不同了。
好,以上的解釋,相信大家都知道差別在那裡了,因民法主要就是只要有配偶,不管什麼順位,都能分的到!
(下表)是用來解說這個部份的,相信大家對照一下上述的內容再看這個表格,應該就很一目瞭然了。
大家可能會覺得奇怪,為什麼不乾脆把勞基法的受益人,訂的跟民法的繼承人一樣就好了,搞那麼麻煩幹嘛呢?
其實啊,各位想一下,勞工保險的給付用意,擴大解釋來說,就是用來補償勞工及其遺族的生活,以維護社會安定,一個員工,由其是工業社會時的男性,他的收入及健康,等於整個家庭的收入及健康,試想想,若這個員工不幸身故了,直接影響的是誰呢? 不用說,一定是先影響到他家中的妻兒子女,若父母是由他扶養,當然也影響他父母的生活,但要解釋一下為什麼接下來的順位是祖父母、孫子女,而不是民法的兄弟姊妹先呢? 因為通常這個員工領的到勞保,表示他在工作,而除非他的兄弟姊妹仍年幼要受其扶養,否則應該也要有工作能力了,而且這個員工過世,常理來說他的小孩不太可能由他的兄弟姊妹幫他扶養,要把兄弟姊妹列為受照顧之遺族較前的順位,好像有點牽強。
那又為什麼會有孫子女這一項,而不是像民法一樣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比較快,反而先給祖父母呢?
因為依常理推想,是因為若這個員工若連配偶、子女、父母都不在時,能照顧他的孫子的,也只有他的祖父母了吧!不給他給誰呢?
所以勞保的概念,大家簡單想,就員工身故時,誰最直接受到影響或是會幫他照顧其遺族之人,那勞保就先給他領!
而民法的繼承,是以財富的傳承為概念,所以他的順位,會以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先行考量,沒有的話才會分出去。 民法跟勞基法的繼承差異,大概就是這樣的分別,但有個部份,請各位注意一下哦,勞保條例第六十五條寫的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的順序,與勞基法一模一樣,但請注意看一下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這個條款說什麼呢?如果你的孫子女跟兄弟姊妹不是由這個勞工所扶養,而又沒有前三個順位的受益人,那麼勞保的給付,就只能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而請問一下,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的受益人第四、五順位,有沒有規定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一定要受其扶養呢?好像沒有吧?
所以勞保這個部份有點耍詐,因為勞基法規定勞保可以給付可以抵充補償金,但是若孫子女跟兄弟姊妹沒被員工扶養,他們會不會跟僱主討這筆錢呢?笨蛋才不會吧!
而且雪上加霜的是,保險公司的職災保險,是看勞保局怎麼賠來決定給不給!
這部份無解嗎?不,建議的處理方式,就是公司除了職災保險外,要給員工的意外險,最少要以員工的四十五倍以上的月薪來規劃,雖然這個機會,真的很低…
團保受益人如何指定
團保的身故受益人不可為公司,而要以家屬及法定繼承人為限。但要注意的是,勞基法的順位繼承人與民法所指的法定繼承人並不完全相同
勞基法第59條順位
第一順位配偶、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祖父母
第四順位孫子女
第五順位兄弟、姊妹

民法第1138條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及孫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第五順位無

一般公司在投保時,為求作業便利,多不請員工指定受益人,此作法視為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此時可能會發生的狀況為:
A.
員工甲未婚,民法上的法定繼承人與勞基法的順位繼承人皆為父母,所以不會有問題。
B.
員工乙已婚,有子女,民法上的法定繼承人與勞基法的順位繼承人皆為配偶與子女,所以不會有問題。
C.
員工丙已婚,無子女,民法上的法定繼承人(保險受益人)為配偶與父母,此時員工丙的配偶補償金只能拿一半,但勞基法的順位繼承人規定應只有配偶一人,理應拿到全額的賠償金,所以一旦發生職災死亡時,家屬取得理賠金後,又會要求雇主再依勞基法死亡補償的標準賠償。
此時的理賠金不能抵充勞基法所定的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也就是該拿的沒拿到全額,不該拿的卻多拿了。
D.
若員工丙指定父母為保險受益人,則員工丙的配偶將拿不到任何補償金,即保險理賠金完全不能抵充勞基法所定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屆時將造成雇主的二次賠償。
雇主投保團體保險的原是為了將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所以在受益人指定方面,應興勞基法的順位繼承人相同,才能達成此目標。另外,若無指定受益人,則將來保險金將併入遺產的一部份,需課徵遺產稅,這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透過我們的用心做好專業的把關工作,使我們服務的公司的做好法務規劃,同時也照顧到同仁們應有的保障為開創三贏的局面,適當的團保規劃實能奠定公司長遠的穩定發長基礎!認真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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