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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下屬bitch 女經理丟職
新北市某公司財務會計經理李女,當著三位同事的面,指摘業務助理張女遲到早退是「bitch」(意為母狗、婊子),李女慘遭公司開除,不服打官司要求復職。法院認定李女罵張女「bitch」是重大侮辱同事,嚴重違反公司工作規則,解僱合法,判決李女敗訴。
法律評析
本件李女當著三位同事的面,罵張女「bitch」之行為,已觸犯《勞動基準法》第12條地1項第2款之規定,勞工有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員工有「重大侮辱行為」即構成被開除的要件,但應有一定程序,例如: 先予警告、記過等處分無效後,才能解僱,員工才會心服口服。但因一句「bitch」開除員工太牽強,該公司表示李女任職三年常與同事衝突,甚至對總經理不禮貌,才做出解雇李女之決定。
再來,李女辱罵張女之行為亦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加害人)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說出不堪入耳的話或是作出粗鄙的舉動讓他人受侮辱,至於侮辱的方法並沒有限制,不論是口頭、文書、圖畫或動作均無不可。且公然侮辱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亦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賠償。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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