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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不是「大雕」是「牙膏」,放褲頭想偷渡遭逮!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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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15 00:28: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不是「大雕」是「牙膏」,放褲頭想偷渡遭逮!

有多次竊盜前科,身上還背著兩件竊盜通緝的男子江嫌,卻不知悔改,23日進入大里市一家大型賣場行竊,但因太貪心,一次藏了10條牙膏在褲頭,遭店員識破報警,前案未清又多了一條竊盜官司。台中縣警方前天接獲大里市一家連鎖賣場報案,指稱男子江嫌(64歲)在賣場行竊,員警到場後,發現從江某身上找到的10條牙膏,將他帶回偵辦。

賣場李姓女店員表示,前天巡視賣場時,經過江某身旁,發現他舉止怪異,身上並傳出奇怪的聲響,仔細一看發現他衣服異常鼓起,特別站在門口等他,結果江某未結帳,還一副若無其事的樣子走出店外,立即請他回到店內。

法律評析

男子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民眾擔心的應該是法院都已經判了兩件竊盜罪,而該嫌犯卻因為到案執行,遭法院通緝又再犯,那萬一在審判過程前後,男子又再犯竊盜呢?該怎麼辦?此時檢察官可以在這次男子被捕到案後,偵查相關犯罪證據的期間,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羈押偵查中的被告:「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若是審判中想要羈押該名竊盜慣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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