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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遭性侵未呼救,不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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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16 03:46: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遭性侵未呼救,不起訴!

  木板隔間的隔音效果差,卻因此意外救了邱姓男子免於強姦罪!苗栗縣19歲邱姓男子,被17歲少女網友指控在她房間內性侵害她。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張文傑偵辦發現,少女房間隔壁就是她弟弟的房間,兩房是以木板隔間,隔音效果不佳,如果少女不願發生親密行為,大可呼救,隔壁的弟弟也會察覺,她卻完全沒有求援,不合常理。少女自稱在深夜遭強制性交,如果大聲呼救,弟弟應可輕易聽到,她卻沒有求援,有違常情,應非遭到逼姦,對邱嫌不起訴處分。

法律評析

少女指控,今年2月26日晚上7點多,與邱某在網路聊天室認識,當晚11點,雙方約在她家外面的空地聊天。1個小時後,邱說想借廁所,她讓他進屋內,後來邱到她房間繼續聊天,凌晨2點多,強行脫去她的衣褲,性侵害得逞。邱姓男子坦承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但否認強制性交,強調雙方是你情我願。檢察官張文傑調閱醫院驗傷診斷書與刑事局鑑定報告,發現少女的處女膜雖不完整,但身體其餘部位都無任何外傷。少女自稱當時一直將邱推開,但邱仍霸王硬上弓,如所言屬實,應多少會留下掙扎造成的外傷才對,因此不無可疑。  

該案檢察官整理了一些疑點認為:(1)少女深夜遭強制性交,而與其弟弟房間是木板隔間,大聲呼救,弟弟一定聽得到。(2)如果少女有反抗與掙扎,身體其餘部位一定會有外傷。檢方因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論以不起訴處分。」

  然而,若該案邱姓男子是將被害人手腳綁住,讓她無法掙扎?或是輕聲在被害女子身邊威脅:「如果妳不順從,我就把你家人殺光」之類的言語,則被害女子豈敢呼救?難謂找不到理由。檢方尚可繼續偵查犯罪事實真相,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即可再提起同一之訴。

  若事後有相關罪證證明邱姓男子仍有強制性交被害女子的可能性,檢方還是可以起訴的。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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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16 10:01:01 |只看該作者
這樣就不起訴
感覺不太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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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離線
3
發表於 2015-10-22 10:37:09 |只看該作者
法律講求證據
但證據又不明確時
真得會氣死人(尤其是當事者或有親眼目睹者)
看來人人都應受法律教育才對
才能爭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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