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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怪男搶公車司機不成,搶孕婦機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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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17 00:30: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怪男搶公車司機不成,搶孕婦機車!

台北縣三重,晚間發生連續搶劫案件!一名陳姓男子先衝進水果行,搶了一把水果刀後,沿路攔公車試圖硬闖,公車司機不讓他上車,他還敲破車窗,最後搶公車不成,還搶了孕婦的摩托車,幸好被路過員警攔下,把他逮捕。

裸著上半身的男子,臉上帶著笑容,闖進水果行,直接明說要搶刀子。男子搶到菜刀後,高舉著刀子,在店內晃來晃去,目擊者還描述,男子隨後走到路口,看到一輛公車想要攔。公車沒停,男子狂砍車門,徒手用刀把車窗敲破,公車司機利用綠燈趕快開走,男子又攔下一名懷孕女騎士,女騎士大概懷孕4、5個月,男子用刀架住她的脖子,然後搶走機車逃逸。

這名男子用嘴巴咬著菜刀,騎車到處晃,嚇壞不少路人,騎了大約1百公尺,員警發現男子行為怪異,手中又有血,立刻攔截下來,把他逮捕;警方初步判斷,有竊盜和毒品前科的男子,疑似吸毒後恍神,才會搶菜刀,犯下連續搶劫案。

法律評析

陳姓男子衝進水果行之後,搶了一把水果刀的行為,已經夠成刑法第325條第1項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沿路欄公車試圖硬闖,若有身體去阻擋或者威嚇公車司機讓他坐,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而敲破車窗的部份,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男子持刀以及敲碎玻璃,威嚇公車司機要搶公車,雖然沒有成功,但是其已經造成司機及乘客心裡受到恐懼。成立刑法強盜罪,而男子手裡有持著開椰子的刀,應論以刑法第326條的加重搶奪罪未遂犯,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男子又用開椰子的刀架住路過懷孕女騎士的脖子,逼她把機車交出來,成立刑法第326條的加重搶奪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警方發現男子之前有竊盜與毒品的前科,疑似精神恍惚,才會犯案。但這無礙於其罪名的成立,因為刑法第19條第3項有原因自由行為相關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所以仍然要處罰。

而男子若疑似吸毒,而造成精神恍惚,男子卻還強盜懷孕女騎士的機車,而且還騎乘,此時應論以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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