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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戲友妻產子不認帳 法官推算經期判賠
2016-04-10 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
吳姓男子愛上好友侯姓男子的大陸籍妻子,慫恿侯妻離家出走,還讓侯妻產下一子。侯獲悉後控告吳妨害家庭,但因沒「抓姦在床」,法院判無罪,侯再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法官依吳與侯妻首次發生性關係日期,推估月經、排卵期和著床日,認定吳讓侯妻懷孕,判賠廿萬元。
侯指控,他與妻子育有一子,吳是他多年好友,「拐」走他妻子後生了小孩卻不聞不問;妻子返家後,謊稱孩子是他的,最後不堪他人指點,帶次子返回大陸居住。
侯去年控告吳妨害家庭,雖然侯妻承認曾與吳發生性關係,但吳否認,因沒其餘證據,法院認定僅是單方面說法,判決吳無罪;侯今年再向吳男提出民事求償一百萬元的告訴。
侯妻證稱,他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到二○一四年七月間,與吳發生四次性行為,第一次是十二月廿七日,在某汽車旅館內發生性關係。
法官根據婦產科推算的預產期推算,侯妻懷孕最後一次月經來潮是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排卵日與月經來潮大約相差十四天,推估排卵期為十二月廿三日後;侯妻證稱二十七日與吳發生性關係,著床日可能落在十二月卅日期間,認定侯妻與吳發生性行為產子。
法院判決,吳雖否認與侯妻發生性關係,但侯妻並無誣陷吳的動機,且侯妻離家出走前與吳見面超過百次,侯妻姊姊也看過兩人出雙入對,雙方皆有配偶,早已超越一般普通男女交往分際,確實造成侯精神痛苦,判吳要賠侯廿萬元。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19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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