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04|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問題諮詢] 受勞動部補助的台灣就業通不照勞動部法令走 [複製連結]

Rank: 4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6-4-10 09:51: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我是勞方有可為而不為,我願意做但資方不讓我做,於昨日以不適任為由被惡意資遣

以下是勞動部對不適任的解釋
查人力供應業自87年4月1日起已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工資、請假、資遣費、退休金等事項,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範,與一般勞工並無差別。
    次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其中第11條第5款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係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及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動給付之義務者。如勞工有發生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依解僱最後手段原則,雇主須經勸導、輔導及懲戒三階段處理後,始得予以終止勞動契約。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5-4 07:21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