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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兩個法律~~立法精神問題~~!!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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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7 19:35: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為何台灣最重只關卅年???

不管被判幾年~~最多只執行卅年!!

這不是保護壞人嗎??

被判幾年~~就該關幾年阿!!!


還有為何要有法律追溯期??

不是該這輩子都可以追溯嗎???

這不也次鼓勵壞人~~躲過這段時間就沒罪了嗎??


請問這兩條法律的立法原因是啥??

最多關卅年~~有追溯期???

根本無法保護好人阿??


另外故意犯法想吃牢飯的~~只能如他所願嗎??

全民養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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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7 21:04:08 |只看該作者
又不想養又嫌關不久,

那只能都抓去打靶了....

50歲時的目擊證人,到了八十歲,連飯兒都會吃到鼻孔去,兒子都不認得,但忽然堅持他認出了兇手,

這犯行足以判死,而且這倒楣蛋必然拿不出屆三十周年的不在場證明,

追訴其個屁,照殺?罪證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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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君13恨  鞭刑到死  發表於 2016-4-17 23: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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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7 23:35:51 |只看該作者
法律處罰的主要的意義在於

讓一個壞人受教化 改邪歸正

而不是關她到死 所以才有30年的限制

追訴權會有時效限制 則是因為

法律給與行政機關去追訴被告的權力

追訴也是讓被告受到法律的影響

但如果行政機關不作為 、不積極作為或者無法作為

造成被告受到法律追訴的影響超過法定期限

則被告可以主張 追訴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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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君13恨  30年也太輕了~~應該到130歲後再放出  發表於 2016-4-17 23: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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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6 17:34:5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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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6 17:44:3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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