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80|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從法律觀點來探討個人權益主張: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6-5-24 17:59: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從法律觀點來探討個人權益主張:

某甲與某乙共事,但曾就人事升遷作業問題心生怨懟。故時而發生嫌隙。有一天,某甲又與某乙為一些枝節末稍問題與某乙發生口角後,竟公然辱罵某乙(國罵),致某乙當場無地自容氣忿難消,卻又不甘受辱。其擬欲對某甲提起「公然侮辱」之訴以洩心頭之怨還諸公道,但又顧及同仁之誼,希望某甲能謙恭自省以求圓融,但事過數日後,某甲雖無對此事表示歉意,僅稍加收斂而已。
孰知,此事已逾六個月之後某甲又因某事藉故挑釁,並言稱上次對您所言是算是氣別當我服氣等云….令某乙深感氣上加氣因過於仁厚竟遭自貶,嗣後決定對某甲提出告訴,請問?某乙提告是否能成案。

個人意見說明:
1、某甲對某乙以不當言辭公然侮辱某乙,因屬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自知悉犯罪人起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2、某乙雖然對某甲刑事告訴已逾六個月追訴時效,但仍然可以對某甲提出告訴(民事侵權告訴,時效為二年內)。
3、如果某乙提出民事訴訟,而某乙勝訴還可向某甲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某乙權益主張係屬法律範圍所認可著庸勿議。
4、如果,某乙在六個月內就提出告訴者(依據刑309條)後,某甲因深有悔意,而與某乙和解那某甲是否就無須負起刑事責任?因二造雙方如果和解且簽立和解書且於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和解,但本案雖然和解因為屬於民事(效力不及於於刑事告訴,民刑分立。)除非某乙必須撤回對某甲之訴方可成立(和解書必須載明告訴人撤回告訴。)
5、如果,某乙逾六個月後再提出告訴者,某乙是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某甲有不法侵權之事實告訴才可以成立。
6、所以,我們必須釐明和解是屬於民事行為。一般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是無權干預介入特此說明。
7、上述本案要旨,主要的是說明民刑分立原則。另就在我們生活周遭,比較容易發生就是交通事故,如有一方因車損人傷因雙方不能和解,而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刑事訴訟)。如傷者(告訴人)在地檢署第一審被檢察官判定有肇責(而被告無過失),但是告訴人咸認被告亦有過失責任必須負擔起民刑事責任,但卻被判無肇責不起訴。那傷者仍然可以向地方法院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訴訟。只是,其必須要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過失之證據、個人訴訟費用、還有如欲假扣押被告財產尚須負擔保證金及律師費用等。所以一旦主張民事侵權告訴者,就必須依現實面去考量自身財力及如勝訴而所獲效益多寡(是否能彌補提出告訴所付出金額。)所以我們常說:「官司越打越窮得不償失。」
8、在此建議各位大大,如果一旦發生糾葛而欲簽立和解書情況下,必須考量這(撤回告訴,但如果沒有向司法或警察機關提告則無須考量。)

但二造雙方係因公訴罪而提起刑事訴訟者,則無法就雙方已私下和解之情況下,而檢察官則可寬恕被告不起訴(可依刑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以上簡略提出個人對一般法律概念,也許尚有許遺漏或未盡之處尚祈賜教,也期盼能藉由本版來拋磚引玉集思廣益純就法律觀點來探討一些有關法律實務上問題,以增進全民法律法律生活化之願景(有權利斯有救濟、更別讓自己權利睡著。)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5-22 08:29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