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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何謂涵攝之解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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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6 15:47: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何謂涵攝之解釋?

內容:

爰就前台北市市長馬英九因市長特別費使用不當乙案被提告後,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其判決書第40頁內有一段審判長所載【公訴人再以被告涉有背信罪嫌云云,誠有法律涵攝不當】其中就此涵攝簡單之二字其代表之意為何?解析如下。
涵攝之意即法律適用邏輯的結構(法學三段論法),大前提: 法律規範、小前提: 案例事實、結論:法律效果並將具體的案例事實置於法規範的構成要件之下,以得出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推論過程。當具體案例事實的描述不完全等同於法規範的構成要件─亦即案例事實和構成要件之間有「裂縫」存在時,要如何推論出法律效果?

案例事實與構成要件間的裂縫:
首先必須要瞭解這「傷害」之定義,所稱「傷害」就是皮下組織有疼痛瘀血就構成傷害。
‧(1) 使人受重傷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甲砍斷他人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
※某甲應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能夠從(1), (2) 就推論出「某甲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嗎?如果不行,你還要加入哪些前提,才能彌補案例事實和構成要件之間的裂縫?

「重傷」的定義(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 「稱重傷者,謂…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根據重傷的定義以及日常用語對「一肢」之理解,我們可以加入下面兩個前提:
「毀敗一肢之機能者,屬於重傷。」
「喪失手之作用,係屬毀敗一肢之機能」 (1) 使人受重傷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毀敗一肢之機能者,屬於重傷。
(3) 喪失手之作用,係屬毀敗一肢之機能。
(6) 甲砍斷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
※某甲應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一三五號判例:
「手之作用全在於指,上訴人將被害人左手大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其殘餘之無名指、小指即失其效用,自不能謂非達於毀敗一肢機能之程度。」
※從上開判例可以再得出兩個將化刑法第十條第四款加以精確化的前提:
「如果手指失去效用,即喪失手之作用」
「砍斷手之拇指、食指、中指,則手指即失去效用。」

涵攝的複雜形式: (1) 使人受重傷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毀敗一肢之機能者,屬於重傷。
(3) 喪失手之作用,係屬毀敗一肢之機能。
(4) 若手指失去效用,則喪失手之作用。
(5) 砍斷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則其手指即失去效 用。
(6) 甲砍斷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
※某甲應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所述乃是有關涵攝三段論法之重點部分。

個人看法:
那這涵攝所產生之法律效果與論證,與我們小市民有何牽連相繩之處?基本上我們雖然並非是鑽研法律學者專家,故對法學常識或許\感到陌生,但是!我們可以藉由法律生活化來充實我們對於法律之見解與瞭解。在我們所處生活周遭總會離開不了人與人之間因互動而產生紛擾,一旦遇到法律問題我們當下要如何採取自力救濟?

案1、某甲駕駛車輛因不慎與某乙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某乙體傷車損。但某甲咸認自己並無過失,所以不願承受某乙所提出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此時!如果您是某乙當下該如何主張鞏固自己權益積極向某甲提出侵權損害求償,以彌補自己因此件事故後所造成之損失?
首先我要引用這1、大前題;某乙之體傷如係為普通傷害(刑法第277條之1),2、小前題;甲乙二造雙方發生交通事故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並以道路交通規則來釐明路權,結論:法律效果(某甲是否該負有傷害罪之刑責及民法184條侵權損害賠償與行政責任。)

案2:如果當您在實務上如有遭受到不法之侵害時,當如何自力救濟?簡言之可爰引涵攝之方法來推演。1、須先考慮不法性(加害人對我使用之方法手段有無逾越法律界線,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2、侵害性(加害人使用之手段與方法而造成被害人財損還是體傷抑或其他之傷害行為)3、有責性(加害人之身份係為法人、自然人、成年人、未成年等。)以上簡述僅依法論法演繹解釋這犯罪行為之適用原則,無非冀請讀者們能藉由本人簡單論述來保護自己權益(免於生命、身體、財產被侵害之權利。)

結論:
依據我國刑法第第十六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所以吾人以為法律之重要性攸關個人權益甚鉅,如何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那就要勤於涉略法律常識以增廣個人見聞、進而知法守法為社會謀福祉以創造安和樂利之詳和社會造福人群。

涵攝一詞參考網站資料如下:
http://www.sinica.edu.tw/~philaw/documents/methodenlehre_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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