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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救火而損毀器具要賠嗎?談無因管理的制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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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6 16:24: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救火而損毀器具要賠嗎?談無因管理的制度
文/黃柏銘

  「哇,失火了!大家快來幫忙啊!」凌晨兩點,熊熊的烈火照亮了整個幸福社區。原來林老板的房子無緣無故的起火燃燒。大火無情迅速的吞噬了整間房子。幸好被正在巡邏的社區巡守隊發現。
 
  然而由於幸福社區是位在山坡地的住宅,即使巡守隊隊員立刻通知最近的消防隊前來處理,最快也要四五十分鐘的車程才能到達。所以巡守隊隊員只好用擴音器廣播,請求附近的居民前來支援救火。
 
  小傑和阿呆是一對從小玩到大的死黨,兩人在社區中一起經營早餐店,和當地居民的互動十分良好。因為兩人急公好義的個性,社區內有什麼需要幫忙的地方,絕對義不容辭的挺身而出,因此十分受到社區居民的愛戴。
 
  這一天,當急促的呼救聲,把正在睡夢中的小傑和阿呆驚醒,兩人隨即奪門而出,趕去幫忙。儘管林老板平時以刻薄出名,小傑和阿呆仍然不計前嫌,奮不顧身的衝進火場救援。
 
  不料,兩人一衝進屋內,發現屋內空無一人。後來才知道林老板一家人,早在兩天前就已經出國度假。
 
  小傑和阿呆一看見這個狀況,立即著手搶救屋內的財物。然而兩人有時候為了閃避火焰,撞壞了部分的古董和瓷器。大火在兩人和居民的努力下終於撲滅。
 
  五天後,林老板一家回國,發現自己的房子被燒得面目全非,部分名貴物品也遭損壞,非常憤怒;不但未感謝大家的幫忙,反而向救火有功的小傑和阿呆要求賠償。

你知道小傑和阿呆該怎麼維護利益嗎?
 
法律小教室

  禁止干涉他人事務,乃是法律的基本原則。然而從另一方面來說,對於見義勇為,以及主動對他人施以救助行為,法律上又不能不加以鼓勵。因此,法律上就創設了「無因管理」制度。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應成立無因管理。」如同案例中的小傑和阿呆,兩人協助救火的行為並非受人委任,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義務;又因為小傑和阿呆的救助行為對林老板有利,縱使林老板身在現場,應該也希望得到兩人的救助,所以符合無因管理的原則。
 
  依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小傑和阿呆兩人如果因救火的行為受到損害,如受傷等,反而可以向林老板請求賠償。至於林老板對於小傑和阿呆索賠兩人因搶救財物,不慎損壞瓷器、古董的賠償,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主張緊急管理。也就是指管理人(小傑和阿呆)為免除本人(林老板),關於財產上的急迫危險而為事務管理者,對於因管理所生的損害,除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小傑和阿呆毀損古董和瓷器的行為,乃是為了閃避火焰無法避免,並且沒有重大過失,因此不必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助人為快樂之本」的道理,大家都知道,但是真正能夠身體力行的,卻屈指可數。其實,只要我們能從周遭的人做起,時時發揮人溺己溺的精神,不僅別人覺得溫暖,自己也會感到無比的快樂。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200少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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