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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知穆罕默德在世期間,一名強暴犯僅因有受害者的指認,而遭到處罰。穆罕默德的追隨者(صحابة)瓦伊爾‧本‧忽吉魯(وائل بن حجر)曾向當代記錄者表示,一名女性曾公開指認強暴她的男子,眾人便把那男子抓起來,帶去見先知穆罕默德。穆罕默德要那女性離開,稱錯不在她,並下令將男子處死。
另一伊斯蘭早期的案例中,一名女子將她的嬰兒帶往清真寺,並公開訴說導致她懷孕的強暴案件。在一翻對質者,被指控的男子向哈里發(خليفة)烏瑪爾(عمر بن الخطاب)認罪,並被下令處死。受害女子未被懲罰。
問:伊斯蘭教對強暴有何見解? 在伊斯蘭體制下,關於強暴之律法與處罰有何?
答:強暴在伊斯蘭教中是完全禁止的,而且可以被處以死刑。
一些人似乎誤以為,伊斯蘭法將強暴視作婚外性行為(意即姦淫)。然而,在伊斯蘭歷史中,有許多宗教學者將強暴罪歸類在匪徒暴行(حرابة)的條目下。前述伊斯蘭早期歷史的特定案例中,更讓人能借鑑早期穆斯林是如何應對並懲罰此種罪行。
說強暴只是通姦的一種,是不正確的。在著名的伊斯蘭法書《聖訓法學》(فقه السنة)中,強暴被歸類於"匪徒暴行"的條目底下:「個人或群眾破壞公眾秩序、殺害他人、強奪財物、強暴或殺害女性、殺害牲畜,或是搗毀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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