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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6-6-26 12:42 編輯
~存證信函範本~要求取回產品案
敬啟者:本人為貴公司產品之經銷商,因目前經濟不景氣,相關產品目前為滯銷,為促進產品之銷售管道,減少雙方損失,請於民國九十0年0月0日至本人處載運滯銷產品,避免因過期造成無法販售之損害,希勿自誤為禱!
案例說明:
某甲為成衣批發商,專門進口韓國服飾。但因適逢經濟不景氣,所批發給下游成衣零售業者,貨款均未去得。某日,某甲決意去找下游成衣零售業者某乙,索討積欠貨款。
但詎料,這某乙拒絕償還所欠債款。此舉令某甲無法忍受,於是就氣憤難耐,未了減少財物損失,隨即將某甲所有未售出衣物,裝入貨車搬離。某乙目睹此情此景後,亦心有不甘受此屈辱。但某甲應依程序,先行以「存證信函」告知後再採取法律行動。此告知亦可屬行政法「觀念通知」事實行為。
某甲不法行徑導致某乙便向警方報案,控訴某甲強盜財物案。警方受理該案後,便依程序展開行政調查,詳詢某乙案發經過情形後,告知某乙這刑法「強盜罪」無法成立。
且某乙與某甲係財務糾紛所引發,某甲所為應屬刑法「強制罪」該當。但警方願意協助某乙暫將衣物取回保管,並將某甲依刑法「強制罪」移送地檢署偵辦。至於,雙方財務糾葛屬民事上行為,警方不便介入。須由某甲對某乙循民訴提出「債務不履行」之訴為當。
警方受理報案後,對行為人或被害人所製作之偵訊筆錄,應為行政調查程序階段。而將該筆錄、證物等資料,移送至案發司法管轄地檢署偵辦,地檢署會將該案以(他)字案偵辦,如行為人確實有不法事證經過調查,該當性成立,就展開偵查程序並以偵字案偵辦。如該案被害人有死亡者,因為如非自然死亡,須報請檢察官刑事相驗為(相)字案。如為自然死亡,無他殺嫌疑,可委請當地名譽法醫或衛生所主任「行政相驗」後再開立死亡證明書。或因住院治療已有一段相當時日而不治身亡,可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
地檢署偵辦刑案時,該案情屬於一般非情節重大案件者,通常會依簡易程序偵辦,該案件稱(易)字案,如被告經檢察官因事證不足有利被告,依職權不起訴處份,則原告應於不起訴處分書,所載於10內向高檢署提出「聲明異議」,「聲明異議」經高檢署駁回後,則依「交付審判」審理,但如果該案件「發回更審」,原告尚有勝訴機會。但在實務上,「交付審判」案件勝訴實例,僅千分之十以內。
以上所述行為事實與法律概念略顯不足,但本人於之前都有將相關法律評價貼文,請各位自行參閱,希望讀者閱覽本文能增益見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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