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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求償時效,要注意?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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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9 06:51: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求償時效,要注意?

台糖售地弊案造成台糖損失,台糖向前董事長吳乃仁等人求償4億多元,台中地院昨判吳乃仁免賠,因為求償時效已過;春龍公司和總經理潘忠豪需賠台糖5767萬元。台糖售地案,吳乃仁被控當台糖董事長時,接受當時立委洪奇昌關切,把台糖32筆土地賤賣給春龍公司,造成台糖損失。刑事部分,台中高分院已判吳乃仁徒刑定讞,洪奇昌無罪,潘忠豪徒刑8月,台糖前月眉廠長呂鈺玫也無罪。民事部分,台糖向吳乃仁、洪奇昌、台糖當時的資產處長劉柏誠、廠長呂鈺玫和潘忠豪與春龍公司,共求償4億938萬元;台中地院昨判潘忠豪和春龍公司需賠5767萬元,其他人不需賠。法官指出,侵權求償行為,消滅時效為2年,台糖售地案,台糖在95年已知情,卻遲到101年才對吳乃仁等人提出求償,已過時效;台糖向春龍與潘忠豪求償,是依民法和公司法,時效15年,目前仍在求償時效內。法官說,春龍當時向台糖買的地是農業地,合理市價為6億8211萬元,春龍買完變更為工業用地,合理市價增為7億4485萬元,增幅為9.2%;但春龍買地價格為6億2688萬元,因此該公司獲利為6億2688萬元乘以9.2%,等於5767萬元(聯合報103年6月10日報導: 求償時效過 吳乃仁免賠台糖)。


【疑義】

按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是如公司法另有規定,或屬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或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所定者,自應從其規定;反之,法律均未就其規定較短期間,該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至於消滅時效之起算,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消滅時效之中斷,則規定於民法第129條以下規定。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法官指出,侵權求償行為,消滅時效為2年,台糖售地案,台糖在95年已知情,卻遲到101年才對吳乃仁等人提出求償,已過時效;台糖向春龍與潘忠豪求償,是依民法和公司法,時效15年,目前仍在求償時效內;如均無消滅時效中斷問題,應該尚可理解。

惟最重要的是「看新聞、學法律、保權益」,看了這則新聞以及前開簡析,相信大家對於求償時效,以後會更注意。


資料來源: http://www.lawtw.com/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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