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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超扯規定! 校護不得幫學生換藥
2017-01-03 聯合報
記者劉嘉韻╱台北報導
在學校跌倒、碰撞而受傷,學生第一時間會請學校護理師護理傷口。但由於醫師法規定,不具醫師資格者不得執行醫療業務,教育部依據6年前衛生署函文,去年中再度要求各校嚴守規定,在沒有醫師處方情況下,護理師不能幫受傷學生換藥,否則依法可罰3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150萬元以下罰款,使全國校護大嘆「為難」。
該規定是由教育部函轉改制前的行政院衛生署公文,要求校護需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輔助行為」,其中包括外傷換藥。去年8月在大專校院衛生保健組研習會中有不少校護反彈,但教育部重申此規定,並要求各校落實;不少學校過去雖未遵照,但在教育部壓力下,自今年元月起,開始執行不幫學生換藥的規定。
《聯合報》調查,包括台大、成大、陽明等校已不協助學生換藥,若無醫囑連優碘也不能擦;而包括清華大學、中央大學在內,原仍考量以學生權益為優先仍幫忙換藥,但今年起兩校都在壓力下開始執行不協助換藥。
初估一所綜合型大學,協助外傷處理、包紮、換藥,每年高達萬件,學校並非隨時都有校醫駐診看病給藥。北市某國立大學楊姓校護表示,該禁令從去年8月起在校護群組中熱烈討論,所有校護此規定相當不滿;許多大學生平常以校為家,若有外傷得請校護協助處理傷口。
另所國立大學李姓校護說,現學生受傷除了第一時間協助清理傷口之外,都得請他們自行去診所看病拿藥,拿了醫師處方才能協助換藥,否則一律只以生理食鹽水沖洗傷口。
根據醫師法,若無醫師執照而執行醫療業務,可罰3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30萬至150萬元罰款;另《護理人員法》規定,違反醫療輔助行為範圍,最重可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主管護理業務的衛福部照護司長蔡淑鳳表示,護理師從事醫療輔助行為,可以進行非侵入性的傷口處理,但處方用藥則需有醫囑。她也坦言,「不能幫學生換藥,那要學校護理師做什麼」。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昨天澄清,從未有正式公文要求校護不得換藥,「此作法完全是教育部錯誤解讀」,將與教育部溝通。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10713/2208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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