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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輪擱淺 法界:船公司及船長要負賠償責任
從澎湖馬公開出的凱旋三號客輪在嘉義縣布袋外海8浬處擱淺,船上346名乘客雖全部獲救,但有7人頭暈身體不適送醫,若成傷,船長涉及刑法業務過失傷害刑責;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俊良說,檢方密切關注船難,因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只要有人提告馬上派檢察官偵辦。
律師曾錦源說,海商法對海上運送人損及貨損賠償請求,有詳細規定,船公司無法將凱旋三號客輪上乘客安全運送到達目的地布袋,發生客輪擱淺船難,還發生7人頭暈身體不適送醫,若有成傷,船長涉及刑法業務過失傷害刑責連帶責任。
船公司在民事責任方面,依海商法包括人損及貨損賠償,船上乘客行李若浸水受損,可請求船公司及船長連帶金錢賠償責任,有人送醫引發身體疾病,可告傷害並請求損害賠償,還可請求精神慰撫金,乘客眾多可集體向管轄的嘉義縣或澎湖縣政府消保官請求集體消費糾紛,由消保官找船公司及保險公司出面協調理賠。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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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 船東不接電話不出面遭砲轟, 消保官應該主動出馬往集體消費糾紛協助乘客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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