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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偶然避難和偶然防衛的意思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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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9 10:33: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9 10:52 編輯

偶然避難和偶然防衛的意思

若要了解「偶然避難」以及「偶然防衛」就要先對「緊急避難」以及「正當防衛」有所了解,「緊急避難」於中華民國刑法(詳全國法規資料庫,可直接點選進入查閱)第24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正當防衛」詳規定於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如果未過當,則阻卻違法而不罰,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存在緊急避難情狀:1.必須有危難的存在;2.必須是緊急的危難
二、實行緊急避難行為:1.緊急避難行為在「客觀上」必須是不得已,且不過當;2. 緊急避難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救助的意思;3.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自己的危難而避難(例如公務、業務上擔負救人義務之警察,消防、安全警衛、船長、救生員等等在執行公務或業務時)

「正當防衛」如果未過當,則阻卻違法而不罰,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存在緊急防衛的情狀:1.必須有侵害行為存在;2.必須為現在的侵害;3.必須為不法侵害;
二、實行緊急防衛行為:1.防衛行為必須在「客觀上」是必要而不過當的;2. 防衛行為在「主觀上」必須是出於防衛意思。

「偶然避難」與「緊急避難」都有避難的結果,但是「偶然」避難,就是在主觀上欠缺出於救助意思的構成要件,是「偶然」構成與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在客觀事實上,產生避難的結果。單純就「偶然避難」舉例說明:例如某甲持石頭丟擲乙宅窗戶玻璃,恰巧某乙在浴室開瓦斯自殺,因此救了乙,而有避難的客觀事實,但是某甲在主觀上並非出自於救助意思,所以不是「緊急避難」應負毀損罪名(本罪屬於告訴乃論)

「偶然防衛」與「緊急防衛」都有防衛的結果,但是「偶然」防衛,就是在主觀上欠缺出於防衛意思的構成要件,是「偶然」(或稱意外)構成與阻卻違法之「緊急」防衛,在客觀事實上,產生防衛的結果。單純就「偶然防衛」舉例說明:例如甲、乙二仇人某日路上相遇,某甲持槍殺害某乙,趨近查看得知某乙手中亦緊握上膛待發手槍,而有防衛的客觀事實,但是某甲在主觀上並非出自於自我防衛意思,所以不是「緊急防衛」仍應負殺人罪名。
所以說:無論是「偶然避難」或者是「偶難防衛」皆不能主張阻卻違法,仍應依據行為事實構成各種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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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9 11:05:40 |只看該作者
以上這些法律學說,都是一些法律學者對於行為事實的論述,它蘊涵了數據、科學、心理狀態、社會多數人共同生活經驗法則、量化,所彙集法律學術理論,把它置於在實務上,可供檢察官偵查起訴,法官量刑之參考。
所以本人建議對於法學有興趣者,一定要能將這些學術理論及原則,融會貫通後,才能通盤瞭解為什麼?這行為人在從事不法行為時,由其外在態樣而能夠洞窺其內心思維,就是所謂主觀表示→有犯罪意圖、想法、動機,
客觀表示→行為客體犯罪行為人之外在態樣,施以犯罪行為手段方法產生何種實害......結果!。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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