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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亂講亡弟生前搞外遇 法官認定誹謗死人判刑
基隆市李姓男子原在弟弟公司任職,前年6月弟弟因故死亡,他另起爐灶爭奪客源,竟向親友聲稱胞弟生前和員工的媽媽有染;李的弟媳不甘受辱,訴請偵辦,法官認為李造成其亡弟名譽受損,事後無悔意,依誹謗死者罪判他拘役40天。
檢方調查,李男(63歲)原本在弟弟、弟媳合開的公司上班,前年6月弟弟逝世,他在外開了間一模一樣的公司,為了商業利益招攬原公司客戶,向鄰居散布胞弟生前搞外遇,甚至在弟弟過世當天和親友說「另名員工的媽媽和弟弟有不尋常關係」。
同年11月間,李的弟媳輾轉經親友告知,死去的先生竟被哥哥在外亂放話,說他生前和員弟的媽媽林女有染,暗地裡搞外遇,她不甘亡夫受辱,向地檢署訴請偵辦。
李到案坦承犯行,供稱有向親戚、朋友傳述弟弟和林女有染等語,他的表弟也證稱,曾聽到李說胞弟和林女有不尋常關係等語,而林女則喊冤說,根本不認識李男的哥哥,雙方沒有不正常男女關係。
檢方偵結查無外遇一事,依李的自白、證人供詞依法起訴;法官認為,李在其弟死亡後誹謗他,造成死者名譽受損,法治觀念偏差,事後也未和弟媳達成和解,依誹謗死者罪判他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律師林富貴指出,中國人特別重視家族名聲,對於往生者的名譽仍然受到保護,所以用足以貶損他人人格之言詞,使其本人或後世子孫名譽受損,妨害名譽都成立。
他指出,最有名判例為40年前潮州文獻發行人郭壽華,在文中指韓死於柳州是因罹患花柳病,韓的後代孫韓思道一狀告進法院,一、二審都判郭敗訴;另去年底高雄某牧師在告別式上,指躺在棺木的教友有外遇、婚外情,經家屬控告法院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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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最大, 何況是哥哥誹謗亡弟. 死者無法辯駁只能由親友討回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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