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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打工慎防色情陷阱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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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29 10:46: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工慎防色情陷阱

文/陳正芬(檢察官)

時事剪輯
 國中生小琳和小敏聚在冷飲店,討論暑假打工計畫。
 冷飲店老闆突然說:「要不要去我親戚的KTV,薪水不錯!我親戚最喜歡用年輕學生妹。我介紹去的,保證錄用!」
 兩人追問工作內容和待遇,只見冷飲店老闆四下張望,壓低聲音說:「工作輕鬆,只要陪客人唱歌。」
 小琳質疑的說:「唱歌就可以賺錢?」
 冷飲店老闆回答:「再讓客人吃豆腐,保證月入五萬元。出場賺更多。」
 小琳驚叫:「那不就是色情業?」
 老闆安撫她們:「這也是工作,不偷又不搶。像你們這種沒經驗的頂多去當洗碗工,手洗爛了時薪一百多!」
 家境困難的小敏有些心動,問:「我可以不要被摸,只陪客人唱歌嗎?」
 冷飲店老闆不耐煩的說:「你以為你是大歌星?」
 兩人發現工作內情不單純,趕緊快步離去。




IQ動動腦
 冷飲店老闆引誘未成年人坐檯陪唱,如果兩人去KTV上班,老闆有無刑事責任?

文/陳正芬(檢察官)

法源探索
 案例中,小琳、小敏都未滿十八歲,如果因為老闆的慫恿、鼓吹才去KTV陪唱供客人猥褻,冷飲店老闆即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如果冷飲店老闆為賺取佣金,介紹未成年人坐檯陪唱,犯更嚴重的同條第二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例的兩人雖然拒絕,但冷飲店老闆仍舊成立未遂犯,依同條第五項規定還是有刑責。觸犯以上重罪的人,一定要入監服刑,不得易科罰金,

 男客猥褻未滿十八歲的人,構成同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也有刑事責任。若是遭猥褻的少女未滿十六歲,男客觸犯更重的刑法第二二七條,可能會被判處五年徒刑。

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同法條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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