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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兩情相悅 當心觸法
文/蔡振州(少年調查官)
時事剪輯
十三歲的怡璇,來自父母沒有實質婚姻關係的單親家庭。父不詳,母親仰賴電子工廠大夜班作業員的薪水,獨自養家。
怡璇很沒有安全感,自稱交往過多任男朋友,年紀有長有少,關係都不長久;直到遇見大她兩歲的國中學長士偉,陷入熱戀。
士偉的家境不好,家中還有房貸,父母都必須外出賺錢。怡璇因為媽媽半夜工作,不喜歡一人待在家,所以放學後常去士偉家打發時間。
怡璇與士偉老是窩在房間裡摟摟抱抱,後來發生了性行為,他們兩人都不敢告訴大人。最後事情爆發,是因為怡璇肚子裡的孩子已經成形,無法實施人工流產,必須請假待產……
未成年人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構成犯罪嗎?
法源探索
在我國現行法的規範下,任何人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男女發生性交或猥褻的行為,即使雙方你情我願,都可能構成刑法第兩百二十七條所謂的合意性交或猥褻罪,當行為對象未滿十四歲時,刑責會相對嚴重。
什麼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性交呢?刑法的規定很簡單,記住:只要任何器官或物品接觸或進入他人的性器官、肛門都算。
什麼叫做猥褻呢?從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七號解釋文中推敲:只要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的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感,甚至有礙於社會風化的人事物,大致上均可被歸納為「猥褻」。
案例中的怡璇才十三歲,士偉的年紀符合十四歲以上但未滿十六歲,雙方在兩情相悅的處境下發生性行為,適用刑法的合意性交罪。不過,因為本案中的兩人均未滿十八歲,本罪屬於告訴乃論,須由法定告訴權人提起告訴,通常是未成年兒少的監護人。
值得一提的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並沒「告訴」的相關規定,只要任何人發現兒少有觸法行為;或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兒少有虞犯(快要觸法但還沒觸法)行為;甚至是檢、警、法院於執行職務時得知兒少有觸法或虞犯行為時,均可主動報告、請求、移送少年法庭(院)處理。
相關法條
刑法第兩百二十七條、第兩百二十九條之一、第十條第五項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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