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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女廁裝針孔偷拍,自己也入鏡
基隆巿一家電子公司工程師蕭王涵,涉嫌在公司女廁裝針孔偷拍女同事如廁,檢方昨天依妨害秘密罪嫌將蕭王涵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方調查,蕭王涵(27歲)今年8月16日晚上6時多趁公司3樓女廁所沒人,在其中1 間蹲式廁所內安裝針孔攝影機,他以雙面膠將針孔黏在距地面1公尺的門板上偽裝成掛勾,打算偷拍女同事如廁時的背面影像,但卻按錯按鈕沒拍到。
蕭王涵第2天一早潛入女廁更換電池啟動錄影,但他覺得只錄背面還不夠,又在廁所的馬桶沖水把手上安裝1只黑色的針孔攝影機欲錄正面,為避免被人發現,還用膠帶黏藏在螺絲孔底下,但蕭「施工」時忘了門板上的針孔攝錄機已在拍攝,他的手腳都入了鏡。
公司女同事前一天上廁所時就對門板上多了一個位置特別低的掛勾感到奇怪,17日下午4時多拔下一看才知是針孔攝影機,取下記憶卡用電腦讀取其中影像,看到連她一共有5人如廁時被偷拍,第2天報警處理,不過,蕭王涵當天得知事跡敗漏,先把另一台針孔丟掉。蕭王涵辯稱因為好奇買針孔攝影機,只是「測試效果」,「拍回去自己看」,第一次嘗試還沒看到就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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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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