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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分手,摔斷女友九顆牙
陳姓大學生不滿前女友分手,將她騙回住處凌虐、性侵,還抓她的臉撞地導致牙齒斷九顆,法院判決陳賠償前女友七十三萬元。
陳姓大學生一百九十公分、身材壯碩,李姓前女友一百六十公分,兩人都是北部某大學學生,兩年多前分手,陳曾在部落格寫「幫賤女人想出路」文章,辱罵前女友。李姓前女友擔心自身安全,分手後一直避不見面,前年四月底清晨,陳姓大學生知道李女都搭公車上學,先是「奪命連環叩」打了十幾次電話給她,接著騎車到前女友住處附近的公車站找人,李女無奈而上陳的車子。
陳姓大學生藉故把李姓前女友帶回住處,要求復合遭拒,把李女壓在床上勒住脖子後性侵;李女亂摔東西希望離開,卻被陳一把抓起往牆壁摔去,落地後手掌又被陳踩住。 陳姓大學生要求前女友下跪求他,她下跪後陳仍不願讓她離去,她又動手要摔電腦,陳抓狂地用手抓起她往地上摔,導致她臉部直接著地,九顆牙齒脫落、上下顎齒槽骨斷裂、嘴唇裂傷,血流如注,陳才讓前女友打電話給她父親求救。
李姓女子光是治療牙齒就花了廿多萬元,她提出民事求償一百七十三萬元。法院判決陳姓大學生必須賠償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及廿三萬元醫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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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民法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 197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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