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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血的18歲
阿飛是個高三學生,剛滿18歲考取了機車駕照,他的幾個好朋友大毛、丁丁、阿嘉為了慶祝阿飛18歲生日同時考取駕照,於是相約週末在KTV開慶生趴。四人當天在包廂內飲酒高歌之後,阿飛約大夥兒一起騎車上陽明山賞夜景,其他三人雖未滿18歲,但是基於朋友生日義氣相挺,於是丁丁返家偷偷騎了爸爸的機車出門,一行四人兩台機車呼嘯的騎往陽明山上。
因為酒精作祟四人異常興奮,於是在山路上蛇行、飆車,就在一個轉彎路口丁丁撞上了對向一台小轎車,丁丁與後座的大毛因頭部重創當場死亡,阿飛和阿嘉也因為摔車多處骨折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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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一)阿飛部份
阿飛酒後騎車,若酒測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就會觸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有可能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丁丁係因阿飛的邀約而基於義氣酒後駕車,阿飛也可能因此成立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教唆犯。
阿飛於山上蛇行、飆車,如果就當時狀況可判斷足以產生交通往來的危險時,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阿飛因為摔車而造成後座阿嘉多處骨折,阿飛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罪,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阿飛也要對阿嘉的受傷依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二條規定負民事賠償責任,又因為阿飛尚未成年,阿飛的父母也要依民法第一八七條第一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阿飛的酒駕行為如被酒測發現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除了會被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鍰之外,也會因為造成阿嘉受傷,而被吊扣駕照。而阿飛與丁丁一同飆車、蛇行等行為也會依同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駕照。
(二)丁丁部份
丁丁偷騎爸爸的機車,依常情應該事後會歸還,應屬使用竊盜,而尚不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的竊盜罪。
與阿飛的行為相同,丁丁的酒駕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其蛇行、飆車除了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外,並因造成大毛死亡而構成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因丁丁係無照駕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責至二分之一。另就無照駕駛部份,依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是丁丁已經當場死亡,就刑事與行政責任而言,無法再予以論處。
丁丁因為酒駕蛇行而撞上對向轎車使大毛當場死亡,丁丁本應依民法第一九二條及一九四條對大毛的父母負賠償責任,雖丁丁也因車禍當場死亡,不再負賠償責任,但丁丁尚未成年,則丁丁的父母依民法第一八七條,須對大毛的父母負起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另外對於對向轎車所有人所生之損害,也需予以賠償。
資料來源:http://www.cyc.moj.gov.tw/ct.asp ... de=35848&mp=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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