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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綜所稅列報子女免稅額 最常問這四題
怨偶離婚後經常上演搶列報子女免稅額戲碼,北區國稅局整理了搶奪列報子女免稅額四個民眾經常提出的疑問問答集,不可不知。
一、問:一定要同戶籍才可以申報扶養子女嗎?
答:不一定。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二、問:一定要有監護權才可以申報扶養子女嗎?
答:不一定。夫妻離婚後,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離婚夫妻任一方,法律地位並無軒輊,故不因擁有監護權之一方,而有優先他方申報之問題。
三、問:若協議不成,可以各自列報一半免稅額(即8萬5,000元×1/2 )嗎?
答:不可。免稅額申報權利屬單一,權利性質上不可分,且以在日常生活實際扶助養育者為申報權利人,仍應參照財政部1977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二個以上者,亦可分由雙方申報,如不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四、問:審認之依據為何?
答:一般以雙方出具之證明判斷,例如:醫藥費收據、學雜費收據、家庭聯絡簿、入出境證明、疫苗接種紀錄、保險費用收據等;或是其他客觀證明文件,例如:社工訪視報告、法院判決書等。
聯合報 聯合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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