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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3 00:39: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遵法~合法~弘法

宗教者幾乎以「行善、去惡」「祈安、求福」而存,為此~宗教者「廣開法門」以「行法、弘法」達成「行善去惡、祈安植福」之宗旨。既是「為善念而宏法」那麼對有形的「人間法」自當遵守以「體現為善」,畢竟廣大的信眾終究還是「生活在當下」並受到人間法的約束,此約束才能讓群體「有所規、有所循」不至於生亂而背離常規。宗教者如果「僅擇教法」卻置人間法於不顧,那麼當面對芸芸眾生時如何奢談宗法(法門、法義、教義)。

台灣的宗教信仰非常的開放與自由,只要不危害國家社會與個人,只要依規定辦理,任何宗教團體都得以成立,並且吸收廣大的信徒。不過,身為宗教團體「遵守現代法律」是最基本的修為,也是身為宗教執事者必須「嚴格遵守的戒律」,唯有遵守法律規定才有資格「談法、弘法」。如果連基本的現代法律都不能遵守,有什麼「立場與資格」面對廣大的信眾談法(弘法)。

宗教團體的宮廟、寺院、教堂等等是教徒信士聚集的場所,這些場所的設立是否合乎法律的規定攸關廣大信眾的「安全與立場」,如果讓廣大的信眾處於「非法的場所」時,基本上就背離了宗教的本意(教法與教義),此時您在侃侃而談「法理教義」時不會覺得心虛嗎?有些宗教團體的建物根本就是個「大違建」(置國家法律如無物)或是杖持有靠山而非法存在,這些都是宗教人團需要再再思考的。

(台灣道教總廟 玄義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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