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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檢察官對嫌疑人如何行使羈押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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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4 10:55: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檢察官對嫌疑人如何行使羈押權

俊明在偵查庭中接受檢察官一連串的訊問後,檢察官認為俊明確實有羈押的必要,立即向法官聲請羈押俊明。才剛接受完訊問的俊明,馬上被逮捕,並且被告知有可能被羈押,拖著疲憊不堪的身體,俊明開始跟律師商討對策,怎麼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什麼是羈押?犯了罪就一定要被羈押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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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羈押
羈押跟把犯人送進監獄坐牢不太一樣,羈押是在判決確定前(包括偵查中或審判中)先拘禁被告於看守所的行為,換句話說,就是在法官正式定罪以前,把你先暫時關起來。那麼為什麼都還沒有確定一個人有沒有犯罪,卻要拘束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呢?一般來說有幾種可能的目的:

為了避免被告逃走,而之後就沒有辦法進行訴訟程序,檢察官也沒有辦法追訴犯罪了。
為了防止被告湮滅證據或者與他人串供,而阻礙檢察官調查犯罪的事實。
為了保護被告再去傷害他人,而保衛社會安全為目的。
所以說原則上羈押並不是在處罰一個人,而是在確保將來的訴訟程序可以順利的進行,或是保護社會安全,而暫時的限制人身自由。

羈押的要件
羈押前要先有合法的逮捕或是拘提,也就是逮捕(拘提)前置主義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種是被告先被合法的逮捕、拘提後,檢察官問完直接聲請羈押(第93條第2項),第二種則在被告自願(ㄊㄡˊ)到(ㄌㄨㄛˊ)場(ㄨㄤˇ)的情況下,檢察官問完得先將被告逮捕,下一步再向法官聲請羈押(第228條第4項)。但無論哪種狀況,都要在逮捕後的24小時內,向法官聲請羈押,這個時間限制不僅讓人民能夠趕快見到立場相對中立的法官,更是憲法第8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如果超過時間又沒有正當理由的話,法官就應該直接駁回羈押的聲請,剛剛所謂的正當理由例如身體不舒服沒有辦法進行訊問、或是被告在等律師或翻譯到場的時間都不算在24小時裡面。

之所以有逮捕拘提前置主義的要求,原因在於,要先符合逮捕或拘提的要件,不能隨便抓了人就要押,且經過正式逮捕或拘提後,才能清楚計算剛剛說的24小時限制,以免檢警扣了人不放。也就是,為了讓相對中立的司法權——法院,可以審查拘捕的合法性及羈押的必要性,利用司法審查來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法院認為先前的拘提或是逮捕違法,就不會作出羈押的決定。

羈押的法定事由
要把一個人先押起來,被告除了要犯罪嫌疑重大外,更重要的是有羈押的法定事由,就像上面所說的,羈押的目的不是在讓犯人先服刑,而是在確保訴訟程序的進行,或是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全等,所以只有在這樣的目的無法被保障時,才可以羈押。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就是為了避免被告逃走而導致將來刑事訴訟程序沒有辦法進行,而規定已經逃亡被抓到或是很有可能就要逃亡的人,可以針對這類人聲請羈押。舉例而言,小花原本並沒有出國的計畫,但是卻很臨時的買了一張到巴拿馬的單程機票,或是小花原本住天龍國豪宅養尊處優,卻突然到漁村打聽有無漁船可供出海夜釣小管貼補家用等,被檢察官查到了,這時也許就可以被認為有「逃亡之虞」,檢察官就可以用這樣的事實向法官聲請羈押。

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果被告很有可能湮滅證據,或是跟別人串供的話,例如發簡訊要秘書趕快把「那些」東西碎一碎清一清,或是瘋狂打給共犯想找他出來喝咖啡聊是非等,檢察官就可以用這樣的事實聲請羈押,這款目的在於避免之後檢察官調查證據的困難,保障社會正義的實現,讓證據可以保全。

重罪羈押?
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前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本款只用涉犯重罪做為羈押的法定事由,跟上述羈押為了保障訴訟可以順利進行的目的並沒有直接的關係,例如老爺爺不忍心看老奶奶病痛纏身,痛下殺手後到警局自首,這時罪名雖然重但根本不怕老爺爺會落跑,就沒有理由提前押人,所以釋字665號解釋認為,雖然說犯重罪的人一般來說比較容易逃亡或是湮滅證據,但是即使被告犯重罪,仍然還是要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是湮滅證據等其他事由一起考量,如果我們只是因為重罪就以羈押一個人,有預先處罰的疑慮,可能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所以重罪不能單獨做為羈押的法定事由。

預防性羈押
所謂預防性羈押,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規定,被告犯了某些罪而造成別人的傷害(例如,強制性交、放火罪等),而且被告是一直不斷的犯同樣的罪,這時候就會認為,他很有可能會再度犯罪,如果我們繼續放任他的話,社會上的其他人就會受害,所以為了保護社會中的他人,不再因為被告同樣的犯罪行為受到傷害,我們先暫時拘束他的人身自由,就是所謂的預防性羈押。

具有羈押必要
除了前面所講的「羈押事由」外,因為拘束人身自由是一種侵害基本權非常嚴重的手段,所以羈押一個人只有在非常必要,且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的情況下才可以。也就是說,要認為「如果不羈押的話,將來的檢察官顯然沒有辦法繼續追訴犯罪。」或是「如果不羈押的話,社會上其他人的安全恐怕難以保障」。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法院會認為不一定要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才能夠保障刑事訴訟的進行,因此可以用其他的替代手段代替(檢察官問完後也可採取這些手段,而不向法院聲請羈押)。其中替代手段包含:

具保:叫被告提出一定的保證或是繳納一定的錢來保證你一定不會逃跑,這樣一來,錢在法院手上,你也許就不敢亂跑了。一般常常在新聞案件聽到的「以xx萬元交保」就是在指具保的情形。
責付:就是法院請某個家人或區域內適當的人(例如里長)看管被告,要幫被告收受法院文書,也要督促被告要出庭。
限制住居:限定被告的活動或居住的範圍。例如常見的限制被告出境或出海,或者要被告定時向派出所報到等。
如果上述的要件(羈押事由+羈押必要性)都符合的話,法官就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發出押票,將你羈押。

羈押的程序性規定
法院收到檢察官聲請後,應該要馬上訊問被告,看看有沒有符合羈押的要件。另外法官訊問原則上也是要避免夜間訊問,以確保被告是在意識清楚、不過度勞累下所做出的陳述,現在法院也多有準備讓不想夜間訊問的聲押被告休息的地方。另外,在偵查中羈押不可超過兩個月,而且只能延長一次,也就是最長只能夠四個月。如果是在審判中的羈押則不可超過三個月,重罪可不限次數的延長,輕罪則有次數的限制,這些限制都是要讓羈押更為謹慎且不要過度,畢竟他們還沒有真正被定罪。

關於羈押的救濟
抗告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對於法院羈押的裁定,被告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再一次審查是否為合法的羈押,若上級法院駁回抗告那就沒戲了,若上級法院認為抗告有理,通常會發回原法院再做一次決定,但要到原法院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才會真的放人。

停止羈押
當事人也可以中途向法院聲請具保來代替羈押。也就是說你可以跟法官說,我給你錢當擔保我不會亂跑就好了,不要把我關進小小的牢房裡。而如果犯的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輕罪,或是你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又或者是你生病了必須要去醫院接受治療,這時候聲請具保時原則上法院就要允許。

故事該怎麼繼續
俊明在與律師商討完之後,認為自己的案子並不符合羈押的要件,俊明既沒有想脫逃也沒有想要湮滅證據的意思,因此決定全力跟檢察官抗衡,爭取不要被羈押。如果法院最後裁定羈押了,也會聲請以具保的方式來代替羈押,避免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不必要的侵害,也難以找尋證據為自己辯駁。





資料來源:http://plainlaw.me/anthology/legal-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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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4 11:06:44 |只看該作者


對於法院羈押的裁定,被告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


抗告一詞說明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自訴人、檢察官、被告或其他受裁定之人不服法院裁定,向上級審法院為救濟的請求。

適用之法領域:行政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法院的裁定,請求上級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的救濟程序。
抗告與上訴都是救濟程序的一種。上訴是不服判決的救濟,而抗告則是不服裁定的救濟。

適用之法領域:家事
對於法院「裁定」提出不服,稱作「抗告」。如果是對法院「判決」提出不服,則叫作「上訴」。

適用之法領域:民事
對法院的裁定表示不服。向直接上級法院請求將原裁定廢棄或變更,是裁定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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