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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出了車禍,除了打官司還有其他選擇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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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5 18:54: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出了車禍,除了打官司還有其他選擇嗎?

潔芸得知俊明屢屢否認肇事逃逸的事實,又等不及檢察官對俊明提起公訴,小宇宙中熊熊燃燒的正義感因而轉為憤怒,決定主動對俊明提起傷害告訴。俊明側面得知潔芸的態度後,一來希望潔芸可以打消告訴的念頭、二來也希望可以向檢察官爭取到緩起訴,因此嘗試向潔芸接觸,希望可以用最簡單的方式、趕快化解雙方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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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有何不同?
「我要告他!」當自己因不服氣他人的行為讓自己吃虧時,常常會希望可以透過法院的審判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相信大家也都不陌生,若要提起訴訟上法院告人,可能有民事程序及刑事程序兩種途徑。(順帶一提,如果覺得欺負自己的人是國家或政府,還可能可以走行政訴訟程序。)那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有什麼差別呢?

民事法主要處理私人之間的私權糾紛,例如欠債還錢、損害賠償、離婚繼承等等,將這些問題交給國家扮演公正客觀的第三人裁決;而刑事法,則帶有著國家高權的色彩,由檢察官起訴犯罪再由法官判決,即便刑事案件通常有特定的被害人,但是刑罰的目的更包括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秩序,而和民事的損害賠償是為了補償受害人的損害有所不同。

除了上法院打官司外,還有沒有其他辦法可以處理和他人之間的糾紛?
不過解決爭端的方式除了上法院、進行訴訟程序外,也可以透過訴訟以外的程序來處理問題,再加上打訴訟可能會花費比較長的時間及金錢(一般的民事訴訟通常從起訴、經歷三個審級到判決定讞,兩、三年的時間能結束已經算不錯了,有時比較複雜的案件甚至需要花費的時間超過五年),因此透過訴訟外解決紛爭模式在實務上也相當頻繁被採用。大家耳熟的不外乎是:仲裁、調解、和解。

一、仲裁
所謂的「仲裁」,就是將紛爭交給具有知識或專業的仲裁人。通常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出一名仲裁人,再由經選出的兩位仲裁人共同選出第三位主任仲裁人。仲裁人判斷後所做出的意見,效力將等同於法院判決。由於仲裁程序不公開,保密程度高,進行速度也較快(原則上6個月內要結束,沒有上訴程序),因此在商務實務上相當常見。

二、調解
所謂的「調解」,就是在公正的第三人調解委員協調下,雙方共同尋求化解衝突的方案。調解又有分法院的調解和其他單位(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的調解。

法院的調解,有分強制調解和任意調解。所謂的強制調解事件,是法律規定不管雙方當事人有沒有調解意願,在提起訴訟前都應該先進入調解程序,給大家一個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機會,如果真的還是談不攏,那大家再開始打官司。常見的強制調解包括雇傭契約發生爭執、親屬間發生財產糾紛、共有土地的分割或管理、醫療糾紛、以及本案的交通事故紛爭等。另一種法院調解是任意調解,就只要雙方當事人有意願,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解決紛爭,這時就會由法官或法院的調解委員幫兩造喬喬看有無解決之道。

至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則是由鄉、鎮、市長依法遴選具備法律、其他專業知識、或具有名望的地方公正人士,組成調解委員會,受理民眾的民事紛爭及刑事的告訴乃論事件。
法院調解經法院做成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後,調解結果就會相當於民事法院判決的效力,除非有法定原因當事人可向法院請求宣告無效或撤銷外,當事人不能否定調解內容;一方也可以憑調解書或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三、和解
所謂的「和解」,又可以分訴訟外的和解和訴訟上的和解。訴訟上的和解,是指法官如果在在審判中覺得,雙方當事人其實也不是那麼反目成仇啦,大家也是可以坐下來好好聊聊後得到共識,畢竟訴訟傷和氣,法官可能會在訴訟進行中鼓勵雙方當事人和解,依雙方的共識製作「和解筆錄」。訴訟上的和解有著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當事人不能再對相同的事情爭執(既判力)、也可以憑此和解內容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力)。
而訴訟外的和解,通常是另外簽和解契約,即是雙方當事人約定,「各退一步海闊天空」,雙方握握手定個契約,相互約定不再相互爭執了。不過這樣的和解契約效力並沒有像訴訟上和解強大,如果對方簽完和解契約後賴皮反悔,還是必須只能憑著契約上法院請求對方履行(但可以打對方臉~)。

車禍的和解應該怎麼談?
如前所述,和解主要是在處理介於私人之間的民事紛爭,但車禍事件的和解,除了民事請求損害賠償的面向,因為同時涉及刑事責任,所以也要一起考慮。刑事案件部分,由於尚有區分「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的罪行,前者是一定要告訴人提起後才會對行為人進行訴追(不告不理)、後者則是檢察官對行為人追究責任不以告訴人是否提起告訴為要件。在輕微的車禍案件中,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即可能透過和解的方式,行為人要求告訴權人對已提起的告訴撤回(告訴一經撤回,就不能在對同一案件再行提起告訴)。

而實務上也常見因為加害人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檢察官因此對加害人緩起訴(甚至是不起訴)、或是法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對加害人判處較輕的刑責。(千萬不要覺得這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喔,畢竟刑罰的目的主要包括恢復秩序和教化,被害人如果在和解條件下獲得實質的補償、加害人也有相當意願對被害人彌補自己的過錯,就已經達到刑罰的目的了。)

應該留意的是,刑事的告訴權原則上是不能事前放棄的(所以說電視上常看到有人放狠話說「我要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是白講的~),因此如果雙方當事人先達成和解協議,並且約定「被害人未來不能再就本次車禍案件對加害人提起刑事告訴」,若之後被害人還是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告訴還是合法喔~(頂多加害人可能可以主張返還和解金,或是檢察官或法院會考量有和解協議的存在而從輕處分。)

因此雙方在發生車禍後洽談和解,除了應確認雙方可接受的底線為何(例如損害賠償的金額、以及被害人是否願意放棄日後的民事追究責任),為了避免未來雙方針對和解內容的解讀有所出入,在協議中的描述應越具體越好(例如賠償的範圍是否包括醫療費、不能工作期間的薪資、因傷所增加的支出、精神慰撫金以及是否扣除保險金等等、給付的期間及方式…)。為了防免任何一方事後反悔,可透過調解委員會做成調解書並送法院核定,以雙重保障自己的權利。

故事該怎麼繼續?
俊明再三的向潔芸解釋當天開車時並未留意到撞擊阿嬤及潔芸,並展現願意賠償潔芸所受損害等誠意,終於軟化了潔芸態度,並願意和俊明進行調解。雙方對於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後,潔芸也承諾不再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追究俊明的責任了,兩人也在調解委員的協助下達成調解協議。




資料來源:http://plainlaw.me/anthology/legal-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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