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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發生車禍了,是誰要賠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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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5 19:00: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發生車禍了,是誰要賠償!?

車禍以後,潔芸不只是機車壞掉了,腿也受傷了,站在撞壞的機車面前,看著後視鏡中諸事不順的自己,正在煩惱著自己只是個大學生,修機車的費用和受傷的醫療費用要從哪裡來,突然眼角餘光看到了機車車廂內有一張之前媽媽替她買的保險時,業務員給她的聯絡電話,此時想起自己還有保險,也想起曾在電視上看到的汽機車強制險,潔芸彷彿看到了一道曙光,就像溺水的人抓到浮木一般,拿起了手機撥出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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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機車責任險是什麼?一定要保嗎?
什麼是第三人責任險呢?
遇到事故時,我要怎麼辦呢?
不幸發生了車禍,除了關心自身安全之外,如果有身體受傷或是財物受損的情況,也可以藉由保險獲得一部分的保障,保險的態樣有很多,其中有關汽機車族最重要的兩個保險分別是「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對於許多汽車或機車族而言,可能只聞其名,卻不知道自己可能有保險或是不知道保險到底能帶給自己什麼樣的保障,甚至發生事故後沒有辦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一、強制汽(機)車責任險
我國於民國85年公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並在民國88年將機車一併納入實施,要求汽機車所有人強制納保,為了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最基本的保障。不過在瞭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強制險)之前,必須先明白一個重要的觀念:強制險是「賠給別人」,不是賠給自己的。如果是自己因車禍受傷則可以向對方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因此這樣的保險又可稱為交叉理賠,簡單來說,就是你的強制險是用來賠給對方(包含對方駕駛、對方乘客、我方乘客及其他第三人),而對方的強制險則會用來賠給我方(包含我方駕駛及乘客)。因此我們可以得知,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強制險主要保護的對象為:乘客及車外的第三人。

如果要細究有哪些人「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可以細緻化的區分如下:

1.單一車輛的交通事故(例如汽車撞到安全島):
此時可以向承保事故車輛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者有車外的第三人(如路人)及車上的乘客,而駕駛是「不能」申請理賠的(因此保險公司通常會建議駕駛人投保「駕駛人傷害險」,以分擔風險)。

2.若是有兩輛或以上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此時車外的第三人以及車內的乘客可以向任一輛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駕駛人則可以向其他任一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聲請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標準是什麼?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每人每一事故最高新台幣20萬元,其中包含:
(1)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等。
(3)接送費用:轉院、出院、往返門診合理的交通費用。
(4)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要的特別護理費、看護費等。
2.殘廢給付:依殘廢程度分成15個等級,給付金額從第15級的5萬元到第1級的200萬元。
3.死亡給付:每人新台幣200萬元。
4.每一次交通事故每一人之死亡、殘廢及傷害醫療給付金額合計最高以新台幣220萬元為限。
5.要注意的是,強制險只有針對傷害或死亡的部分有保險,對於財物損失的部分是沒有包含在強制險內的。

什麼是「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簡而言之,政府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因為肇事車輛沒有投保強制險或是肇事的車輛逃逸而無法追查,造成無法請求補償的情況,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38條的規定,設立了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在強制險的給付範圍內也可以獲得補償。

二、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以下簡稱第三人責任險)是對於駕駛人在開車時不慎造成他人的財物受損、身體受傷甚至是死亡時,依照法律規定駕駛人應該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於超過強制險金額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可以適當的補償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障的不足。

一般在交通事故中的損失不外乎身體受傷和財物損失,身體受傷的部分雖然有強制險的保障,但大部分的賠償金額都超過強制險的給付甚多,況且還有財物損失的部分也要解決(尤其當你撞到藍寶基尼時……)。也就是說如果是負有賠償責任的加害人,最後還是得再出一大筆錢來把整個事故和解或賠償,這對於一般人來說是個不小的負擔。在這種情形下第三人責任險提供了多種包含身體受傷和財物損失的保險組合供消費者選擇,而消費者可以視本身的需求來選擇投保,為自己多加一份保障。




資料來源:http://plainlaw.me/anthology/legal-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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