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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沒做壞事的話,為什麼不能臨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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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6 12:47: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沒做壞事的話,為什麼不能臨檢?


故事開始
俊明的車禍人生演到EP13,他心中的鬱悶其實已經燃燒到了極限;站在家中陽台抽菸的同時,順手撥了通電話給兒時玩伴台生(叫這名字的好像都不好惹…..),相約熱炒店吃飯喝酒。到了赴約那日,台生也帶上了自己過往因治安專案入獄前所結識的小弟─杜平;三人把酒言歡,好不暢快,俊明也暫時放下官司的紛擾。就在酒酣耳熱之際,俊明抱怨起之前潔芸一副又想拿錢又提起告訴的姿態,台生一聽熱血上湧蕩氣迴腸二話不說,命令小弟杜平「帶些傢伙」去潔芸家「打聲招呼」。無巧不成書,杜平好不容易備妥了傢俬放在後座,就在深夜開車奉命去「拜訪」的路上,遇到了警方封路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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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意識
警察執行臨檢,是否需表明身分?有無法定要件?如何就違法臨檢提起救濟?

什麼是臨檢?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有定義性規定:「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也就是說,臨檢是警察對某個人或某個地方,是否存有違法行為,產生合理懷疑時,為維持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或指定場所攔阻並盤查人民的一種勤務方式。

臨檢雖與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一樣是對人或地方的干預,但是臨檢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維護社會安全,不用法院開票就能做;搜索則重在犯罪偵查,來發現被告、犯罪證據及可沒收之物,原則上則要經過法院開搜索票才能進行。所以臨檢不能太超過,尤其不能超過刑事訴訟法的搜索,原則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也就是限於觀察人、物或場所的外觀(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例如打開密封物或後車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需要受檢者的同意,不可以想開就開。

更重要的是,臨檢雖然是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的必要行為,還是不得放任警察人員恣意實施,拿「沒做壞事的話,為什麼不能臨檢」當作濫權的藉口。所以各種臨檢的實施要件及程序,自應附具明確的法律規範,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精神,這點從大法官會議在90年作成釋字535號解釋後就非常清楚了。

臨檢的法定程序及要件
一、身分要表明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二、地點要慎選
● 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任意逗留、集合或利用之場所」,如會場、公園、廣場、車站、航空站、道路等場所。除了比較沒有侵犯隱私的問題外,在這些地方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實施臨檢,警察還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要有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才能發動。

針對故事中,常見於道路要衝所為之路檢,還須要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6款規定及同條第2項的要求,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判斷,認有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之必要時,才可以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命員警執行臨檢。

前開指定,雖然是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之權限,但還是要審慎依該地區的治安狀況與過去刑案發生紀錄等綜合研判,不能在警察局裡擲杯或射飛鏢就決定出動了。

此外,為防堵酒後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另規定,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例如在馬路上練習S型前進或是閉眼開車的,亦得攔停並採行相關措施。

● 公眾得出入場所

另外還有「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指壓按摩中心、酒家、酒吧、三溫暖、旅館、KTV、觀光飯店、咖啡茶室、電影院等。實務上大多認為,因KTV這些場所,於營業時間中,本來就會有人進進出出,而警察如係基於危害預防的目的,且未強行破門,似無否定其進入之理。但要注意的是,當「旅館房間」出租於房客之際,房客既已取得該房的使用權,就像是私人之居住空間,應該受住宅受相同之保障,不宜認作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以要去摩鐵上大號、選民服務或粉絲見面原則上都不應該被警察上門查水表的。

而當警察合法進入剛剛講的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果發現有行跡可疑之人,仍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之精神,當合理懷疑該人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時,方得對他發動臨檢。

三、行為要謹慎
● 治安攔停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為避免同法第6條指稱之治安危害,方得查證人民身分,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自攔停時起,不得逾三小時,且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此處檢查,既係避免行為人立即拿起物品,對附近之人形成傷害,乃限雙手自衣服外部由上往下之拍觸檢查,而不得進一步仔細翻動口袋內或密封之物品。
● 交通攔停

如前述,為防堵酒後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得予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開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例如口袋掉出慶記等,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還能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面臨違法臨檢怎麼救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就指出,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嗆聲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請求時,警察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給人民。

而前開載明臨檢過程及異議理由的書面,屬於行政處分,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損害了他的權益,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另外,因為這個臨檢的行政處分已經當場執行完畢,所以被臨檢人應該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的訴送,並得依同法第7條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故事該怎麼繼續?
杜平被深夜臨檢的當下,因汽車後座有太多不尋常的棍棒、油漆跟鹽酥雞,被警方合理懷疑有傷害滋事的嫌疑,被請下車檢查身上帶的東西。不料一經拍搜之下,就發現褲子口袋另放有管制刀械「手指虎」,雖然杜平表示身為一個屁孩身上有手指虎也是很自然的事情,但還是被警方請回警局喝茶作筆錄;而想要「帶些傢伙」去潔芸家「打聲招呼」的計畫,也就這樣付諸東流了。




資料來源:http://plainlaw.me/anthology/legal-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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