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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出面投案就是自首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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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10 10:00: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出面投案就是自首嗎?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從電視新聞頻道上看到各家媒體報導的新聞結果不太相同。

例如: A 新聞媒體報導,XXX 因為跟 OOO 發生財務糾紛等因此痛下殺機,隔日 XXX 因為心生悔悟受不了良心的譴責決定向警方自首。而另一間 B 新聞台則報導 XXX 是投案。

到底我們該相信A媒還是B媒呢?是投案呢?還是自首呢?還是兩者都一樣呢?


從法律上來看投案跟自首,其實這兩個是出自於兩種不同情況下所衍生出來的行為。而這兩個行為只會出現於刑法中,一般來說正常情況下,國家制定了法律,希望所有人民都能夠好好遵守法律,讓所有人民都可以受到國家的保護,而不用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而特別擔心,擔憂會不會有人侵害你的生命安全。

因為國家扮演守護者保護著一般大眾,但是一旦有人犯了錯,觸犯了法律,這時若是涉及刑法上的罪責,國家就會動用公權力,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犯罪的人進行起訴,再交由法官來負責審判。但是在檢察官起訴前,立法者還是希望能夠給所有犯錯的人一個機會,所以立法制定了刑法第 62 條,給予犯罪者一個自首的機會,在自己所犯下的罪刑還沒被發現前,主動向警方或是偵查機關承認犯行並願意接受審判即可。



但有兩點必須注意,首先第一點,自首必須是自己所犯下的罪責還沒有被警方或是偵查機關發現前,而主動向他們進行承認才算喔!!如果警方或是偵查機關老早就知道你犯罪的事實,則就不符合自首的條件喔,這時候如果向警方或是偵查機關告知自己的犯行,則會變成投案!!第二點,自首並不一定要由自己主動向警方或是偵查機關告知,由其他人代為轉述也是可以的喔!!因此不只侷限於本人才可以。

如果符合刑法第 62 條的規定後,由於犯罪者願意接受立法者給予的一個機會,同樣的當法官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也會對於犯罪者自首的行為,而斟酌考量給予適度的減輕罪責,但並不代表犯罪者就不用付出代價喔!!

投案則如同上面所述,是犯罪者所犯的犯行已經被警方或是偵查機關所得知,這時候犯罪者如果去向兩者之一告訴自己的犯行,這樣的行為則是屬於投案。然而在台灣對於投案並沒有給予如同自首一樣的減輕事由。

看完之後下次看到新聞報導時,自己就可以好好地分辨到底犯人是投案還是自首,而不會再被新聞媒體所誤導了!!

參考資料:

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資料來源:http://plainlaw.me/anthology/legal-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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