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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遺失物等於遺忘物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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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11 16:31: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遺失物等於遺忘物嗎?

本周的冷到法抖要介紹另一種容易讓人搞混的用語「遺失」跟「遺忘」!!

一般人看到兩者,最直接的反應,應該會認為不就都是東西不見的意思嗎?難道有其他的意涵?

從法律上來看遺失物,遺失物代表的意思是,擁有物品的主人,可能不小心忘記把物品放在何處,而沒有將物品拿回來。主人本身並沒有想要把物品丟棄或故意放在遺落處的想法,純粹是處於偶然下將物品離開自己身上。

配樂:http://www.youtube.com/watch?v=9FCKY-ddAB8橡皮擦之歌

舉例來說:小明想出門到雜貨店買罐飲料來
喝,可是當他走到雜貨店才發現,自己的錢包並不在身上,這時候小明不見的錢包就可以算是「遺失物」。因為小明本身並沒有想把錢包丟棄或故意放在遺失處的想法;倘若剛好有善良的路人撿到了小明的錢包時,這時候路人就達成了獲得一枚遺失物的成就了!!路人應該要乖乖地把「遺失物」——錢包拿到警察局,才能算是完成任務。

而「遺忘物」則是物品的主人,雖然親愛的物品也不在自己的身邊。但不同的是,主人是知道自己把東西放在何處,不像遺失物是完全沒有頭緒自己把東西放在何處。


從法律上解釋,遺忘物的物品並沒有實際脫離擁有者的管理範圍內,而遺失物則已經脫離了擁有者的管理範圍內。

再舉例來說:小明隔天又想出門到雜貨店買罐飲料來喝。結果小明到了雜貨店又發現自己忘了帶錢包……但是這次,小明突然想起來,「好像把錢包放在餐桌上了呀!」像這樣的情況,小明是把錢包遺漏在餐桌上。由於小明還是知道自己的錢包目前的位置,對於小明而言他還是可以控管到自己的錢包,所以這時候小明的錢包是屬於「遺忘物」而不是「遺失物」。

如果撿到遺失物或是遺忘物時,我們要怎麼做才好呢?
首先如果能當場將物品還給掉落物品的主人是最好的。
如果找不到掉落物品的主人或是本來就是從路上撿到的,這時候應該迅速將物品完整的交給像是警察局或是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員等等。
如果將東西交給像是警察後,在六個月內,物歸原主的話,原本撿到物品的人是可以向該物品的主人請求報酬的,但報酬不可以超過原本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一。
如果物品不具有財產上的價值,也還是可以要求相當的報酬,而請求報酬的人必須在六個月內執行請求報酬,如果超過了6個月就無法請求了。只是這樣的立法,就像是十分感謝你幫助我找回寶貴的物品,而以一點點心意以代表自己的感激,實在不應該被想像成是一種應得的報酬,使得原本立法者的美意,遭到扭曲。
如果六個月內,掉落的物品仍然沒有被原主人取回,這時原本撿到東西的人,就可以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不過要是撿到東西的人受到通知前來領取物品或是經公告後三個月內沒有來領取的話,這時候物品的所有權則就歸屬於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最後貼心的提醒大家,在路上如果撿到東西,不論是遺失物或是遺忘物,還是當個乖孩子把東西拿到警察局吧,如果不當個乖孩子好好地把它還到原本應該存在的地方,小心會惹上許多的麻煩,像是竊盜罪、侵占遺失物罪等等......!。





資料來源:http://plainlaw.me/anthology/legal-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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