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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你想保留法律追訴權?你真的知道你想保留什麼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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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13 10:53: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你想保留法律追訴權?你真的知道你想保留什麼嗎?

「我懂你現在一定很難過很受傷
別把自己搞得那麼淒涼,照照鏡子你現在成了什麼模樣」

「我都這麼慘了!你還取笑我的落魄樣說風涼話!
我保留法律追訴權,不排除告死你!!」-自己落魄還怪人
台灣人有個習慣,跟人起了爭執、發生衝突後脫口而出的第一句的必須是:「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前一陣子被爆出疑似婚外情的議員、粗口罵榮民事件之中都有人向媒體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言下之意似乎是我們真的有法律追訴權,而且法律追訴權不保留就會消失似的。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確實有追訴權一詞,但是不叫做法律追訴權,而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條的犯罪追訴權。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換句話說,透過刑事訴訟程序追訴犯罪、確定國家有權針對特定行為加以處罰的權利就是此處所指的追訴權。



檢察官有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職能,這相信讀者都知道,但是一般人有追訴權嗎?其實也有,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是犯罪直接被害人,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自訴來追訴犯罪。除了自訴,犯罪被害人也可以提出告訴,不同的地方在於自訴是被害人自己指控他人因從事犯罪而應遭到處罰;提出告訴則是到檢察官面前請求檢察官進行調查、提起刑事訴訟來追訴犯罪。



除此之外,被害人除了得請求國家處罰加害人外,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加害人賠償自己受損的權益,此種權益並不稱為追訴權,而是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是其他民法規定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能因侵權行為而產生,也可能因為違背契約約定的債務不履行而產生,原因很多,族繁不及備載。



像是覺得自己被誹謗的市議員要保留法律追訴權,可能是想要到法院追訴加害人從事「誹謗」此一犯罪行為,也可能是想到法院請求加害人賠償「因誹謗所生的名譽損害」。因此我們可以說,法律追訴權不是一個精準的法律名詞,這個詞彙本身沒有辦法精確地指出說話的人想要主張的權利是什麼,只能知道他想要「讓法律代替我來處罰你」,在這裡我就大發慈悲地幫你簡單整理好啦:

提出告訴,請檢察官追訴犯罪
提出自訴,自己追訴犯罪
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不論是檢察官還是犯罪被害人的追訴權都是不得拋棄的,既然不能拋棄,就更不用保留啦。刑法第80條規定不同犯罪經過特定期間內未起訴才會消滅。另外,民事請求權如果沒有向債務人表示拋棄,不僅不用特別保留,還要經過一定期間才會消滅。所以我們可以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是一句贅語,除了宣示自己會捍衛法律權益嚇嚇人,沒什麼特別作用喔!






資料來源:http://plainlaw.me/anthology/legal-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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