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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阿魯哇族社會組織
氏族組織
人類學家劉斌雄先生認為在拉阿魯哇族(Hla’alua)社會中,存在有以祖先為中心,而由其後裔所組成的父系嗣系群,嗣系群成員之間的系譜關係大多很清楚,但很少超過五代,不會因為婚姻而更動資格。(劉斌雄,1969)
此外,根據人類學家衛惠林等人於民國39年(1950)的調查顯示,拉阿魯哇族原有二十四個父系氏族。不過,根據劉斌雄先生於民國52年(1963)的調查顯示,當時拉阿魯哇族剩下二十個父系氏族。(謝繼昌等,2002)
在拉阿魯哇人的觀念中,而這二十個父系氏族根據其始祖傳說的不同又分成四個氏族群:分別為Toma lhalhasunga、Toma-Marukisas、Toma tal kanakanab及Pakesia。其中為Toma lhalhasunga及Toma-Marukisas的人口佔了全拉阿魯哇人中八成,是拉阿魯哇人的主幹。而Toma tal kanakanab及Pakesia則是後來才加入拉阿魯哇人之中,主要居住在排剪部落。(劉斌雄,1969)
政治組織
就政治單位而言,miararuma是拉阿魯哇族舉行各種傳統農耕祭儀與兩年一次的貝神祭(miatungusu)的執行單位。(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5;劉斌雄,1969)
就部落的政治權力運作而言,拉阿魯哇族的部落首長稱為kapitanu,為世襲制。在平時,kapitanu有權處理部落事務與裁決部落民間之糾紛,並有對部落人民發出命令或加以懲處的權力。不過,部落首長並不具有絕對的權力,因為還有部落長老會議作商議部落大事的機構。此會議稱為makarikari,由各家長出席。裁判重要犯罪之刑罰亦在部落長老會議中執行。此外,在宗族與戰爭事務上另外由專職人員擔任。在宗教方面,有部落祭司稱為ralhi,由一氏族長老擔任。(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5)
在戰爭方面,每一個部落有一位戰爭指揮者ralhu,經由部落長老會議從部落中勇武善戰而且常有戰功的人之中選出。在ralhu之下設置一位副手tasao。各氏族的壯丁各自組隊,由ralhu指揮作戰,作戰時由ralhu當先,青年戰士為先鋒,老弱者隨之在後。(劉斌雄,1969)
婚姻制度
拉阿魯哇族傳統上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以從夫居的嫁娶婚為主,無多偶婚或招贅婚。不過,近數十年來,由於深受同聚落內居住的布農人及平地人的影響,招贅婚已普遍被採用。(劉斌雄,1969)
禁婚範圍根據人類學者衛惠林等人的調查,其原則經整理後列舉如後:
(1)同氏族之男女不婚。不過近年來同氏族血緣較遠者已有通婚的例子。
(2)母族禁婚。即不可與母親兄弟的兒女結婚,也不可與父親兄弟的兒女結婚。(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5)
不過,由於現今拉阿魯哇族與外族通婚數量多於族內,現在禁婚範圍實際上已僅限於直系血親間,以及平輩與第二從表同胞內的二世親內的旁系親屬。(郭基鼎,2008;謝繼昌等,2002)此外,曾一度有禁止與異族通婚的習俗。不過,此一原則早已放棄。因為,實際上與卡那卡那富族、漢人和布農人之間已經有許多例子。然而,據報導人指出,拉阿魯哇族認為拉阿魯哇女性可嫁給漢人,但是拉阿魯哇男性則不可娶漢人女子。他們相信娶漢人女子將失去狩獵的技能。(謝繼昌等,2002)
婚後夫婦之居住法則是以從夫居為主,並以從妻居為輔。(謝繼昌等,2002)
財產制度
拉阿魯哇族稱家為“utsanepishingi”,“utsane”是「一」,“pishingi”是「屋裡的地面」。就家的成員之組成而言,拉阿魯哇族傳統上是由住在同一間房子裡的夫妻與其子女所組成。當父母在世時,兄弟同住,當父母去世後兄弟往往會分家各立門戶。(謝繼昌等,2002)
就家的功能而言,拉阿魯哇族的家為共有財產、共同生活、共同消費與共同工作的團體單位。耕地、家屋、糧食、生產器具與家具等皆為家產。(謝繼昌等,2002)
拉阿魯哇族傳統上將土地分為三類:耕地原則上屬於氏族,同氏族的任一家皆有使用已休耕土地的權力,不過已墾地則由現在耕地的那一家所有。家是耕地的實際使用單位,耕地時主要是以各家的勞力來進行。(謝繼昌等,2002)
不過拉阿魯哇族有一種稱為matiaurunu的共耕制度,也就是說由兩家各出一半種籽,收成時亦是兩家平分收穫。一種為當兩家的土地互相毗連時,為保持兩家和睦,於是在交界地之土地採共耕方式;另一種則是實施服役婚時,由女家指定一塊接近男家的土地共耕。(謝繼昌等,2002)
屬於家的耕地由男子繼承。如果一家內有男子數人,則分家時由其平分土地。若家中沒有男子可繼承,則土地由同氏族中有餘力的人繼續耕種。屬於家的土地可以經由賠償、贈與或租借的方式轉讓同部落的人,只有在部落會議同意下才可以割讓或租借給外族。(謝繼昌等,2002)
生產活動
拉阿魯哇族傳統上是採取山田燒墾之初級農業生產為主,並以狩獵、捕魚、飼養家畜及採集為輔的生計經濟方式。其傳統的農耕是先以燒墾的方式開墾農地。所用之農具有手鍬、刀、鐮刀、犁與耙等。主要農作物有小米、早稻、蕃薯與芋頭等。此外還有糯稻、玉蜀黍、落花生、白豆、赤豆、蠶豆與水稻等。(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5)
拉阿魯哇社會有很明顯的兩性分工現象:男性從事政治、祭儀、軍事等公共事務,以及建築、編藍、狩獵和捕魚等工作。女性則從事育兒、杵臼、針線與廚事等工作。而農耕則是男女兩性共同的工作。(劉斌雄,1969)
民國34年(1945)年時,拉阿魯哇族所種植的作物仍以自己食用為主,並無經濟作物的栽培。(謝繼昌等,2002)
在民國50年(1961)以後,族人開始受到市場經濟活動的影響,在1980年代以前,主要栽種水稻為主,1980年代以後則改種飼料性玉米,但因為玉米的經濟收益不高,於是改種梅子等經濟作物。梅子曾經一度風行全區;不過,由於那瑪夏區推廣水蜜桃樹行銷成功,增加居民的收益,不少族人也改種水蜜桃樹。(郭基鼎,2008)
此外,族人聚居地有一特產為愛玉子,是臺灣山地特有植物,由卡路里低的關係,廣受消費者喜愛,尤其在夏季,是非常受歡迎的消暑、降火的飲品。也因此,愛玉的經濟價值很高,也是桃源區公所極力在全區各里推廣種植的經濟作物。整體來看,沙阿魯哇族的經濟生產活動已朝商業化取向發展。(郭基鼎,2008)
參考文獻
圖書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1965)。臺灣省通志稿卷八同胄志。臺北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謝繼昌等(2002)。高雄縣原住民社會與文化。高雄縣岡山鎮:高雄縣立文化中心。
博碩士論文
郭基鼎(2008)。Hla'alua人的社會生活、文化認同與族群意識:以桃源鄉高中村為例。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臺東大學南島文化研究所,臺東縣。
期刊文章
劉斌雄(1969)。沙阿魯阿族的社會組織。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28,67-168。
來源:臺原住民族資訊資源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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