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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悟族社會組織
婚姻
達悟青年在婚姻方面自主性極高,結婚時青年男女的意願受到相當重視。達悟族夫妻不但關係緊密,彼此的互賴互榮也極明顯,不論在日常生活中或儀式中,都可看出達悟文化十分強調夫妻間的一體感,因此多偶婚是受到排斥的,通姦的案例也很少發生。家庭是達悟人最重要的社會單位,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極為緊密,以核心家庭為主。
親族組織
以父系為中心的氏族,在各部落之間都有一定數目的氏族,原則上都是由長子來繼承的父系繼嗣,沒有男嗣的時後才由女性繼承,但是如果家中沒有後嗣的時候可以收養子嗣來繼承;整個親族關係都是建立在血親和姻親關係之上。在婚姻制度方面則是外婚制,除非家中只有一女的時後才招贅。另外較為特殊的則是親從子名制,也就是在婚後長子出生時,其父母和祖父母均須依長子的姓名更改自己的名字;同時,後嗣的名字多是長輩賜與的,所以與長輩同名的情況並不多見,而且男女的名字可以互通。凡是成為親族平時往來都很密切,彼此之間都是以協力合作的方式共同工作,例如婚喪、建屋、造船等等。
共作團體
傳統達悟社會中,在家庭和部落間存在若干以農漁生產為目的的共作團體,主要有漁船組、粟作團體、灌溉團體。這類團體是由一群人共有及維護某種生產工具,再群策群力使用該工具。
漁船組及粟作團體雖然是自願性的,但其成員彼此間都有親屬關係;漁船組成員資格可以父傳子或兄弟互換。灌溉團體的成員就不具有選擇資格,而要看水田的所在位置而定。由於水田大都是繼承自父母,兄弟姊妹的田往往相近,而屬於同個灌溉團體。
參考資料:
‧台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
‧《雅美族》,余光弘,台北:三民,2004。
來源:臺原住民族資訊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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