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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檢察官說法》好聚不好散 分手勾勾纏怎麼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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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18 11:13: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檢察官說法》好聚不好散 分手勾勾纏怎麼辦?


近年跟蹤騷擾相關案件層出不窮,為喚起民眾關注,現代婦女基金會發起「跟騷拜拜月」活動,
透過動畫及有獎徵答方式,讓民眾了解跟蹤騷擾的危害,同時呼籲政府儘速立法防範。



人妻拒絕恩師告白,慘被跟蹤、恐嚇。

小松與小蜜原為男女朋友,2人因故分手,小松雖極力挽回,但小蜜意堅決。小松遂由愛生恨,多次在公開留言板上張貼文章,自稱是小蜜好友,強調小蜜喜歡已婚人士,藉此刊登尋找婚外情性伴侶訊息,並留下小蜜的名字、電話及line帳號以為報復。小蜜因此三不五十收到欲與其發生性關係的電話,不堪其擾,報警處理。

●法律分析
小松在網路上利用文字傳述表達小蜜個人有與有配偶之人通姦之傾向,他的行為足以毀損小蜜名譽,因此,已經構成了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最重可以處2年的有期徒刑。

不僅於此,因為個人的姓名及聯絡方式,屬於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除非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否則對於個人資料的利用,如果是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或出於損害他人的利益所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即涉有刑事責任。小松上述的行為,顯然主觀上是為了損害小蜜的名譽而非出於正當之目的,且該文章內容既然有將小蜜的名字與電話等聯絡資訊加以揭露,顯然屬於對個人資料的不法利用,其行為也同時觸犯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最高可處5年的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罰金。


男女分手,如果一方不放棄勾勾纏可能觸法

●勾勾纏最高可判3年徒刑

附帶說明的是,根據今年4月19日由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的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內容,也將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反覆或持續濫用他人之個人資料,使他人心生厭惡或畏怖時,定為該法所稱之糾纏行為,如經警察機關調查屬實,得對行為人為警告或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鍰。倘該法照案通過施行後,若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上開處分後2年內再有糾纏行為,被害人或警察均得向法院聲請防制令,行為人如於防制令有效期間內有違反防制令之行為,即構成違反防制令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及併科30萬元的罰金。

簡言之,我國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正待審議之「糾纏行為防制法」,均已對個人名譽及資料為完整的保護。任何人無論出於惡作劇、報復或其他不當動機,而非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造成他人名譽、利益受損,或造成心生厭惡、畏怖時,均有可能面對嚴厲的刑責。切莫出於一時好玩之心態,觸犯刑章方後悔莫及。




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18000019-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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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的「糾纏行為防制法」,此法為刑法的特別法,主要針對這糾纏行為處治科罰有所依據,且本法罰則也加重對行為人處罰。但目前僅能援引這刑法第304條作為科罰依據,顯為過於輕縱行為人難收遏阻預防之效。
男女之間的情愛,怎可採任意態度,而偏向於「能支配永遠占有,不能支配則毀滅。」這樣的缺乏理性思考的愛情,只會讓自己心理產生缺陷偏差,而無法將愛情學分修習圓滿,更有可能讓自己身陷法網,致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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