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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妻懷疑老公偷腥 扯遭婆婆逼簽「同意尋歡」切結書
人妻懷疑老公外遇,希望婆婆勸回老公的心,不料婆婆竟逼簽「同意丈夫尋歡」切結書,因不簽開始遭丈夫家暴。
桃園一名林姓婦人與老公結婚10年,近3年不斷發現老公有「粉味」簡訊與電子信件,懷疑丈夫有外遇,於是求助婆婆挽回老公的心,沒想到竟被婆婆逼簽「同意丈夫可以在外尋歡」切結書。
更扯的是,婆婆還羞辱媳婦:「丈夫沒看好,就是妳沒有滿足他,他才會往外發展」。林婦覺得被丈夫母子欺負沒有簽切結書,隨後開始遭老公家暴,還被婆婆趕出家門,林婦忍無可忍,只好訴請離婚。
林婦丈夫在法官審理時,還反咬妻子一口,指她個性倔強,常發大脾氣,吵到媽媽無法安眠要求搬出去住,不想離婚。但林婦表示,夫妻兩人已分居兩年,還提出保護令與驗傷單,法官採信其說法,認為老公家暴已經造成雙方婚姻破裂,判准離婚。
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25001615-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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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本案內容所提及這婆婆,逼求媳婦簽「同意丈夫尋歡」切結書!
然而上開所指「同意丈夫尋歡」切結書,是否能夠實生法律效力呢?
縱使在媳婦同意下,這先生就可以在外尋花問柳,不受法律拘束嗎?
按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1,賭博行為乃為法令所明文禁止之行為(刑法第266條至270條),且賭博行為亦屬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因此其行為因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而無效,亦即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並無請求權。
2,乙女欠甲男100萬,甲男與乙女訂定契約。言明,乙女每個月最少需與甲男發生性關係3次,每次抵一萬元。此種性關係契約的訂立,乃違背善良風俗,故其契約無效。
基此,凡是有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者,自與現行法律抵觸,更無法主張權利之行使,另行為人如有背於現行法律規定者,則視案情依當時法律規定科處相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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