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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工地經理遭砍差點切到肺 男子罹思覺失調判2年5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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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29 11:34: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8-8-29 12:06 編輯

工地經理遭砍差點切到肺 男子罹思覺失調判2年5月


警方封鎖現場,釐清王姓男人砍人動機。

台南王姓男子罹患思覺失調症,妄想自己土地被人侵占興建房屋,今年1月間與安南區一建地工地趙姓經理口角,他跑回市場拿了1把菜刀,折返工地朝趙砍去,趙見狀跑離時不慎摔倒在地,王朝其左肩、左背砍了3刀,差點砍到肺部,經送醫急救撿回一條命,案發不到30分鐘王出面自首,經鑑定案發當時深受到幻聽、妄想的影響,台南地院認王殺人未遂,處2年5月徒刑,並應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

趙表示,當天中午12時40分左右,他去巡視工地,銷售案場郭小姐跟他說,有個人很奇怪,一直纏著她,後來他看到該名男子,詢問他是不是老板,他回說不是老板,是員工,男子沒有講什麼話就離去。未料10分鐘後,他和同仁聊天,對方拿刀子朝他跑過來,也沒有講什麼話,跑到跌倒,趴在地上,就不省人事,他醒來時已經在加護病房。

他的左肩被砍2刀、背部1刀,頭部是摔到,有顱內出血,後來醫院清創血時,發現差一點就切到肺部,剛好到肺部旁邊,另左肩膀2刀,1刀是削到肩胛骨,韌帶斷了。
檢警調查時,王說,建築用地是他的住宅,2、30年前的事,當時他人不在台灣,人在美國,他與對方面對面談過,也跟會計小姐談過;他蹲在菜市場20多年,對方這樣子整他,「我已經滅亡了,我雙手空空了」。案發時,他不斷自稱3線3警官,工地土地是他所有,經查全然不是這麼回事。

經嘉南療養院鑑定,王在案發當時因受到幻聽、妄想的影響,雖清楚知悉持刀砍人是犯法的,但當時因情況危急(依稀聽到槍聲)且想到自己被對方害成這樣,一時控制不住才持刀砍傷對方,砍傷對方後,也可請工地工人協助叫救護車,自行走到警察局自首。 院方整體判斷,王在案發應不致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但達到因精神症狀導致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損的程度。


案發現場,遺留斑斑血跡。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33451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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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思覺失調」
在2001年,香港醫院管理局開始籌辦一個醫療服務,目的是要針對及早治療精神病患者,減輕其病情。於是一班精神科醫生計劃有策略地向大眾宣傳及教育有關精神分裂症、妄想症、躁狂抑鬱症。考慮到這些精神病的早期表面症狀,有可能以心理學的角度及少量鎮靜劑治療。還有以下的因素,於是將「early psychosis」譯作「思覺失調」。
病因
思覺失調屬輕型精神疾病的表面症狀,一般包括感情障礙(如焦慮、憂鬱等),思維障礙(如強迫觀念等),這個階段的患者,他的思維認知、邏輯推理、自覺反省能力都沒有失去。常見的輕型精神疾病有強迫症、抑鬱症、焦慮症、恐懼症等。
思覺失調的病因大部分屬於心理範疇。


上開一文所述為「思覺失調」精神病的淺述,而行為人因罹患精神病,致人於傷害或死亡者,在刑法第19條著有明文:
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然行為人固有因原因自由行為之故,刑法對於這所謂「抽象危險犯」是有不罰與減輕其刑之規定,但站在被害人之角度,仍可主張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以上合先敘明。

一開始必須說明的是,如果要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必須需要滿足三個階段

首先,所做的行為必須要是刑法裡面所規範的犯罪類型。其次,我們再來判斷,是否有正當理由去做這個行為。例如:醫生幫病人開刀,雖有拿刀傷害行為,但其正當的理由是為了救助病人。而這些正當理由,法律上稱為「阻卻違法事由」,意思就是「合法化事由」。

當行為人做出刑法的行為,又沒有正當的理由時,就來到第三點:「討論行為值不值得處罰」。刑罰的目的,是要處罰「故意為違法行為之人」,當行為人沒有能力去判斷,或做出合法行為時,就不需要用刑罰來處罰他。
因此,精神障礙免責事由,也是來自於此。當行為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理缺陷,導致沒有辦法辨識當下的行為,是否是違法,或者,行為人欠缺辨識行為的能力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是不罰的。

但是,是否所有精神障礙都可以做為免責的事由呢?其實未必。我們可以看到,刑法的規範,其實是很嚴格的,必須要到「不能辨識」或「欠缺辨識能力」的程度,才能免除其刑。雖然本案的情形並未明確,依目前的情況來看,王男應該無法完全免責,至多只能依同條第二項減輕其刑。

精神障礙患者,若免責,卻又再犯,該怎麼辦?

此時我們可能就需要對患者進行「強制就醫」,而「強制就醫」並非規範於刑法,而是精神衛生法。當重症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的可能時,經過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重症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若重症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主管機關可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鑑定結果,若認為仍有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病人意見,病人若仍不同意,可以檢附診斷證明和通報單,申請強制住院許可。

所以,根據法條上來看,其實一犯再犯的精神病患,是可以強制住院治療的。雖然並非將其關在監獄內,但強制治療某種程度上而言,已經有與社會隔絕的效果。
以上說明,家屬對於家庭成員患有精神病情形者,仍應負有照顧與監護之責任,並應將其送至相當醫療院所診治,以防止行為人做出不可預其危害治安事件,影響不特定之人生命之危害,更是造成社會治安隱憂,家屬豈可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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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29 23:10:0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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