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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8-9-3 09:38 編輯
7旬婦偷挖地瓜遭求刑10月 法院認過重判緩刑
示意圖
7旬陳姓婦人前年12月用鋤頭偷挖17公斤地瓜,結果遭逮個正著,檢方認為陳素行不良,犯後狡辯卸責,起訴並求刑10個月;但法院考量,陳領有身障證明,偷來的地瓜也還地主,檢方求刑過重,依竊盜罪判他6個月,緩刑2年。
檢警調查,陳婦當天下午3點多,騎機車到附近鄰居家的地瓜田,拿鋤頭在田地挖掘,鏟出17.5公斤的地瓜,市價約700元,還分裝成3袋準備要載走,但當場被地主發現,對方喝斥她不准偷地瓜,並立刻向警方報案。
檢方訊時,陳矢口否認偷竊,辯稱說是1名周姓老闆娘指使她去挖地瓜,但地主證稱根本沒有這個人,另依現場照片、查扣贓物等,戳破陳婦謊言,而且他攜帶的鋤頭長達87公分,金屬部分堅硬銳利,已構成攜帶凶器竊盜罪。
檢方認為,陳有準強盜、竊盜前科,素行不良、犯後否認且毫無悔意,去年2月依竊盜罪嫌將她起訴,並具體求刑10個月。
法院審酌,陳婦領有第一類心智功能輕度身心障礙及慢性精神病重大傷病證明,其丈夫中風生活無法自理,另遭竊的地主也表示不願追究,對法院判決沒有意見等。
法院認定,檢察官雖請求量刑10個月,但陳在審理過程已坦承犯行,偷地瓜行為雖侵害地主財產法益,但已經將地瓜還給對方,因此被害人損害已填補。
判決指出,經充分考量後認檢方求刑稍嫌過重,且陳已坦承犯行,足認有悔悟之情,本院寧信其經此刑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依竊盜罪判陳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法金18萬元,緩刑2年。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34431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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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案可看出這嫌疑人之犯行,在檢察官眼裡,除了已經是有罪心證認定,還有犯後態度不佳、飾詞狡辯、怙惡不悛、又有不良前科素行等等,所以依竊盜罪偵查起訴,移送地方法院審理。
所幸這一審法官,審理全般案情後,對於被告之舉措,並非如檢察官起訴書內容所載,如此冥頑不靈難以遷過、如非以重罰懲治,難期有改過之機惕厲自省。但法曹給予被告360度大迴轉,賜予良機期能改過自新。
其實被告老婦人,看到這檢方起訴書後,根本難以明瞭這檢方所云是什麼碗糕?但起碼法官尚存一念之仁,給予被告寬允自新機會輕判,這樣也同時考量到被告經濟拮据,並無資力可上訴二審之事實,這也算是全方位的考量思維!法官已情理法三者兼顧,亦無致法制失衡輕縱犯嫌之虞。
唉!中國古代有一句說話「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故所謂嚴刑峻法不能當作是改善社會不正之風公器,只能作為是手段而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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