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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訴請離婚扶正小三 他竟竊聽妻子電話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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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7 10:57: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訴請離婚扶正小三 他竟竊聽妻子電話

新北市1名64歲的黃姓男子,與妻子長期感情不睦,多年前帶小三另組家庭,後來為了把小三扶正,黃男決定打離婚官司,但他在妻小住處裝設竊聽器,並拿竊錄的對話內容當證據,反而被控妨害秘密罪;黃男應訊時辯稱,因為妻子換鎖讓他沒辦法回家,至於竊聽器則是以前做生意留下的錄音器材,但此一說法被女兒戳破,新北地院判黃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黃男在多年前與小三另組家庭,留下父母與妻小同住,夫妻感情亦隨著時間惡化,黃男最後決定打離婚官司,並拿出妻子與小舅子的通聯譯文,指責妻子並未善待公公,黃妻才發現他偷裝錄音器材,趁機竊錄電話內容。

黃男應訊時表示,他的確有裝設電話錄音設備,但房子是他出資購買,只是借名登記在妻子名下,自己以前也住在家裡,後來為了生意需求,他才會裝設錄音設備,家人全都知道此事,並無任何不妥。

黃男強調,他是無意間發現妻子與小舅子的不孝言論,並非刻意竊錄家人對話;女兒庭訊時則證稱,她不知道家中電話有裝設錄音設備,也不曾有人告知她此事;法官認為,倘若黃妻知道電話裝有錄音設備,為了避免被錄音存證,自然不會在電話中與人討論離婚之事,認定黃男說詞是推諉卸責,遂依妨害秘密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黃男為了打離婚官司,偷偷在家中電話裡裝設竊聽器。(示意圖)




資料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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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包含攝影、拍照、拆閱他人信件、業務上的洩密等。
刑法第 315 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相關法律
何謂「妨害自由」?


第 306 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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