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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40年前急著「買」小孩 現在怕他分遺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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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8 12:25: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40年前急著「買」小孩 現在怕他分遺產..

桃園市王姓婦人40年前因和丈夫沒有生育兒子,透過中間人花了4000元買得男嬰,報為親生子,想傳宗接代,但兒子長大後未盡孝,多年來行蹤不明,與家中少有連絡,因顧慮日後遺產繼承問題,她打官司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法院審理時,王婦的兒子未出庭,也沒提出答辯,家人和法院都找不到他。

由於王婦5年前曾因買嬰兒案吃上官司,檢察官也確認出生證明是偽造,王婦丈夫前配偶的女兒作證說,讀國中時看到後母帶著一歲多的「弟弟」回家,感到很驚訝,當時有被「嚇到」,她知道弟弟和後母沒有血緣關係,因父親擔心弟弟變私生子,就以認領方式報戶口,且父親說過後母因健康問題「不孕」,確認弟弟是抱來的,不是親生。

王婦的胞弟也作證,有聽說姐姐不孕、沒生過小孩,外甥的生母是國中時生子,趕著要送人,才由姐姐領養。

法官也追查到「兒子生母」鄰居的說法,確實是因生母當時年紀小才出養,確認並非王婦所生,判決親子關係不存在


▲示意圖,桃園市王姓婦人40年前買來男嬰報為親生,如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354855?from=udn-ho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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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關係可以合意終止或判決終止的方式辦理合意終止:合意終止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只要以書面表示雙方之終止合意即可。判決終止時,則須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判決終止:96年5月4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1081條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 二、惡意遺棄他方時。 三、養子女被處二年以上之徒刑時。四、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時。 五、養子女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修正後民法親第1067、第1081條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民法第1067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民法第1081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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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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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10 08:05:21 |只看該作者
虎不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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