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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兒在林森北路被砍死 父心痛:凶手從未道歉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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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9 10:52: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兒在林森北路被砍死 父心痛:凶手從未道歉

新北市林姓男子本月1日與友人在台北市中山區五條通內的酒吧「W會館」飲酒,與店內股東鍾姓男子發生口角,鍾教唆自己兒子等人持開山刀,將林砍死,林男父親今天表示,凶殺案至今,店家、凶嫌至今未有任何關切和慰問,直到現在兒子都已出殯,也未得到一個合理解釋和道歉。

林父說,兒子當天受邀參加朋友聚會,鍾男酒後卻到包廂內大鬧,引發不滿,才引爆發衝突;外界傳說林男捲入店內經營權糾紛,根本不可能,他原本從事殯葬業,離職後打零工維生,「他只能自足,如何談店家經營權?」

林男身中多刀傷,頸部幾乎被砍斷,家屬昨天舉辦告別式,林的友人也募款40萬元,幫家屬補貼喪葬費,但凶嫌與店家至今不曾前來上香,也未談妥賠償費用。

店家第一時間只肯講出鍾的綽號「陳胖」,警方辦案一度遭混淆,所幸抽絲剝繭後,才確認鍾的年籍資料,先將主嫌鍾父子逮捕到案,再到桃園機場將兩名企圖逃亡香港的同夥也拘提,目前尚有4名共犯在逃。


綽號陳胖的鍾嫌(紅衣者)不滿被嗆聲,就找人砍死林男。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35653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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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個人在協助一般法律扶助案件,對被害人提供法律諮詢時,往往會遇到被害人言稱對造,事發迄今為止完全沒有表示道歉,因此非常難以接受!
究竟這道歉二字有這麼重要嗎?其實這道歉對於由加害人口中表示,或許會讓被害人也許稍感寬心一些、也可以在檢察官、法官面前表示懺悔之心,這樣就能夠符合刑法第 59 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所以道歉二字對於加害人而言,這可是非常廉價又能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但在對於如何填補被害人或對其家屬所造成之損害,還是過於抽象不夠具體實在。
所以真正的懺悔與遷過誠意,應該是將自己所造成的錯誤,在談判桌上以真心誠意,要如何以金錢來填補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損害,否則加害人即使在在表示悔悟後,卻仍然拒以金錢賠付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損害,那道歉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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