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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分手報復? 男下重手 虐死女友愛貓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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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10 10:11: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分手報復? 男下重手 虐死女友愛貓


高雄蔡姓男子涉嫌反覆狠摔、用物品猛毆家貓,凌虐致死。


蔡姓男子疑不滿朱姓女友提分手,施虐朱女領養的貓,反覆狂摔在地、用拖鞋猛毆,朱女透過遠端監視器驚見愛貓遭虐,緊急報警處理,但貓已死亡。蔡虐死貓後逃離住處,手機失聯,警方正在追緝。

警方表示,錄影畫面顯示蔡確有虐貓行為,已涉嫌違反動保法第六條、廿五條之一,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警方調查,朱女(廿八歲)與蔡男(廿四歲)交往四年,十多天前朱女提議分手,搬出同居租處,部分個人物品及領養的貓「茶茶」沒帶走。

朱女昨天凌晨向警方報案表示,前晚透過遠端監視系統關心茶茶,發現牠躺地一動也不動,將畫面時間往前調,驚見當天下午三點半,蔡雙手抓貓反覆舉起、摔地十幾次,當貓想逃又被抓回,蔡用一掌把牠搧飛,無視貓咪低吼聲,再用拖鞋猛打。

朱女報案後由員警陪同趕往蔡租屋處,蔡不在屋內;檢視「茶茶」,看不出明顯外傷,但已明顯死亡。

蔡的虐貓影片昨天被輾轉貼上網,網友痛批「會有報應」。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 ... 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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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訂有保護動物的特別法《動物保護法》,在動保法中對於虐待動物致死的刑責,已修法將刑度改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故導致虐待動物的刑度還比毀損一般物品還高;且虐待動物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就算受害的是無主動物,在發現犯罪事實後,即便無人提告,案件仍可以走入法律程序。另外,雖然法律有「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適用原則,但實務上則是重刑思考,當同時有數條罪名成立時,會以刑度最重的罪名去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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