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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夾娃娃達人的「怪招」曝光 台主想告詐欺也不成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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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11 15:42: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夾娃娃達人的「怪招」曝光 台主想告詐欺也不成

台北市林姓男子今年7月到民權西路一處夾娃娃店,使用「甩爪」技巧先夾取商品,另一隻手再伸進取物口,涉嫌觸動感應器的「電眼」,讓爪子鬆開,商品掉落,以此手法成功夾得三個公仔,江姓台主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控林詐欺罪嫌;士林地檢署指出,無論林的手有無深入取物口內,商品都會掉落,並非使用詐術,處分不起訴。

監視器畫面顯示,林男(36歲)使用搖桿快速甩爪數秒後,再按下按鈕夾在洞口旁邊的商品,成功夾起後,林將手深入洞口內,商品便直接掉落。林辯稱,他看到物品要掉下來時,他才伸手去接,並沒有干擾電眼,也不知電眼在哪?

江姓台主指控,林利用機台設定物品經過取物口感應器時,便會鬆爪的設定,先將商品夾在洞口上方時,手再伸入取物口,干擾感應的「電眼」,夾爪鬆開後物品掉落,以此不正手法連續夾走「公仔御手洗優奈、公仔軍裝路飛、公仔求婚版山治」等公仔,總價共一千餘元。

檢方調查,林使用甩爪屬於「操作技巧」,且林已先夾起物品在取物口上方,再將手伸入機台內,即便林手沒伸入,也不會改變商品掉落的事實,並非使用不正方法取得機台物品。


林男被控用不正方法夾娃娃。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36080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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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定義

詐欺罪共有五個構成要件
一、施用詐術
二、陷於錯誤
三、使之為財產交付
四、致生財產上損害(只要有經濟價值的,都算財產)
五、以上四點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意義茲分述如下:
一、客觀要件
(1)施用詐術:除積極之作為外,例如利用言詞或行動,使人把錯誤之事信以為真,譬如刻意隱瞞事實,阻撓他人得知真相…,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人負有告知的義務,卻隱瞞他人,舉例而言,銀樓櫥窗擺設著真金及鍍金的飾品,顧客表示要購買該鍍金的那一個,點主卻以真金的價錢賣出等等。
(2)受騙者陷於錯誤:謂「錯誤」係指,不正確而與事實真相不相符之事件或狀態,若是單純之毫無所知而無具體之錯誤想像,就不屬於錯誤(53台上字第1811號判例)。
(3)處分財產:被騙者被騙後要有交付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予行為人,始成立本罪。
(4)財產損失:受騙者必須於被騙後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且損失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之物有因果關係,且財產限於具有經濟利益與價值而能以金錢折算之物或服務,但該財產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譬如甲支付乙20萬,要求乙作為甲一週之性伴侶,但事後甲卻未支付,此時因甲乙兩人所訂之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故契約無效(民法第七十二條),20萬當然不是法律所保護的經濟利益,若乙告甲詐欺必無法成立。
  
二、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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