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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落漆哥鬧掛喪燈 店家連潑漆一起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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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0 18:33: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落漆哥鬧掛喪燈 店家連潑漆一起告


許嫌自詡油漆哥,15日前往不二家潑紅漆後,19日凌晨又前去擺吊喪事用白燈籠,再度落網被酸「落漆哥」。

彰化名店不二家蛋黃酥日前遭29歲許姓男子潑紅漆,店家原本不提告,不料,19日凌晨竟又出續集,許男前往吊掛2對喪事用白燈籠,白紙黑字「祝彰化不二家,生意興隆、財源廣進」,署名還括號「油漆哥」。警方逮捕他後,店家決定不輕饒,控告恐嚇並追究潑漆毀損刑責,讓網友酸說成了「落漆哥」。

警方調查,不二家昨凌晨遭惡搞,潑漆許嫌從台中租賃白色轎車,凌晨零時許開到店口,架上2對白色燈籠。許嫌事後在自己臉書張貼畫面,民眾也拍下PO上臉書社群《黑色豪門企業》、《彰化踢爆網》等,臉書留言紛紛不以為然,「是多愛吃啊?」、「想要紅的感覺」。

留言也戲謔,大哥再來應該是「孝女白琴之買不到不二家蛋黃酥」、中秋節當天來場「五子哭之為什麼都買不到不二家蛋黃酥」。還許多網友也一吐怨言,外縣市的晚上11至12點來排,不見得能拿到號碼牌。

由於排隊人潮太多,1盒15顆600元蛋黃酥,網路代購喊價到900、1000元,儘管有人形容太瘋狂,但鬧事人更讓人覺得太扯蛋,直呼「蛋黃酥兄醒醒吧!」、「很好玩?其實非常幼稚的行為」、「一種別人賺錢、眼紅的概念」。

警方昨下午在彰化大村找到許嫌,他辯稱,潑漆是不滿店家口氣差,17日想多謝店家不提告「盛情」,準備水果禮盒,哪知店家接電話說正忙、晚點回,卻等不到回電,才想回敬「白燈籠」,好好祝福生意興隆。

因為白燈籠是治喪專用,不二家惱了,決定提告恐嚇,本不打算追究的潑漆也要提出損毀告訴,警訊後,已依恐嚇及毀損罪,函送彰化地檢署偵辦。



資料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920000658-260106

.......................................................................................................


刑法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除了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恐嚇之故意外
還要有以下三要件

一、
告知之惡害必須是未來之惡害
過去之惡害並非恐嚇所謂之惡害
例如:
我要殺了你(未來→構成恐嚇)
我之前應該殺了你(過去→不構成恐嚇)

二、
有實現之可能性
例如:
我要砍死你(期待可能性→可實現→構成恐嚇)
我要拜託老天爺劈死你(無期待可能性→不構成恐嚇)

三、
恐嚇告知之方式雖無限制
不論恐嚇方式係明示、暗示、書面、言詞云云均非所問
惟行為人須向他人告知或透過第三人代為轉知惡害始得構成
若行為人僅在外揚言加害他人將難構成恐嚇
例如:
在他人臉書留言加害他人(向他人告知→構成恐嚇)
在自己臉書留言加害他人(僅在外揚言→不構成恐嚇)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之客體不同
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客體為特定人
恐嚇公眾罪之客體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之告知方式亦不同
上開第三項說明恐嚇危害安全須積極向本人為之
但恐嚇公眾罪並無此限制
只要行為人之恐嚇行為危害於公共安全即得構成恐嚇公眾罪

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而言
對外放話將不利於特定之某人或人或不特定人
不足以恐嚇罪論斷

以恐嚇公眾罪而言
對外放話將不利於特定之某人或人或不特定人
而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
仍不因特定對象之有無而妨害恐嚇公眾罪之成立


以上刑法第305條,刑法第151條等罪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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